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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848号

  倪春星:本院受理原告沈德林诉被告倪春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16号

  杨云珍、张文彬:本院受理原告朱正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31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15号

  杨云珍、张文彬:本院受理原告朱正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31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9时1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17号

  杨云珍、张文彬:本院受理原告朱正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31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13号

  杨云珍、张文彬:本院受理原告虞根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31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27号

  陈根烟、陈除花:本院受理原告周江涛、王蓉与被告陈根烟、陈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96号

  张红根、李雪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冬肖与被告张红根、李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4、1396号

  郑军进、李杏元:本院受理原告严邦祥诉被告郑军进、李杏元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其中(2016)浙0726民初514号案件,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军进、李杏元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4465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6)浙0726民初1396号案件,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军进、李杏元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66255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止),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两个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23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848号

  张康康、费萍:本院受理原告吴法光诉被告张康康、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892号

  杨爱湘:本院受理原告沈根旺诉被告杨爱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763号

  徐红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徐红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76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告知监督材料、审判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0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765号

  丁金林: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金桥工程机械销售处与被告丁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76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告知监督材料、审判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7日16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673号

  赵岩荣:本院受理原告陈成棕与赵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67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681号

  陈艺东:本院受理原告唐响林与被告陈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68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7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668号

  刘家根: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鸥与被告刘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66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诉告知监督材料、审判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962号

  刘燕菊:本院受理原告张捷与刘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96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91号

  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818号

  郑蓉:本院受理原告方沈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088号

  邱雪堂、王根寿:本院受理原告方伟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邱雪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伟东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王根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根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雪堂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2467号

  王雪芬:本院受理原告戴亨德与被告王雪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雪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戴亨德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900000元自2015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7800元,由被告王雪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沈娇、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沈娇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总额人民币52536.01元(其中本金41213.44元,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4657.30元、滞纳金6665.27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李超对沈娇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苏文、陈秀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苏文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729.20元及截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8713.09元、滞纳金35158.99元、取现费用59.46元、卡年费12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陈秀飞对被告苏文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秀飞、苏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秀飞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552.58元及截至2015年9月1日的利息14445.15元、滞纳金40000元、取现费用99.11元、卡年费6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苏文对陈秀飞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蔡贵东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8875.98元及截至2016年2月1日产生的利息10607.93元、滞纳金19359.33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蔡贵东对你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黄桂芳、周陈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黄桂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40.56元及截至2016年2月1日的应收利息6543.91元、滞纳金31264.26元、其他费用99.48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信用卡领卡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周陈妹对黄桂芳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梅政勇、陈峭: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王墨潘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梅政勇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8704.06元及截至2016年2月1日的应收利息5661.94元、滞纳金27656.84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信用卡领卡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等;被告陈峭、王墨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45号

  张纯德、於素英:本院受理原告牟建红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3月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127民初819号,被告应为“王荣才”,原告应为“徐发富”,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6月23日上午10点3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3-22 2 2016年03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