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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法院公告

2016年3月23日

  (2016)浙0304民初782号

  潘月雁: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潘月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60号

  汪建财: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00号

  朱厚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宏路打火机配件加工店、程大宏、胡德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06号

  吴贵南、卓銮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文锡与被告吴贵南、卓銮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98号

  陈中源、朱美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源、朱美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永民初字第616号

  温州卓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郑华诉被告温州卓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潘丹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永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潘丹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郑华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10月2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潘丹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564号

  吴夏彩、雷柳珠、李婷婷、李玲玲、兰伟峰:本院受理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夏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从2013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9.01‰计算至2014年9月23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0.34元;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9.01‰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雷柳珠、李婷婷、李玲玲以继承李奕通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三、被告兰伟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38元,由被告吴夏彩、雷柳珠、李婷婷、李玲玲、兰伟峰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616号

  陈万顺:本院受理原告杨步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万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步德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466元,由被告陈万顺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浙嘉民监字第2号

  嘉兴市禾城福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浙嘉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641号

  王建柱:本院受理原告凌国平诉被告王建柱、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被告吴斌承担连带责任,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00333号

  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兰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兰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35000元、逾期利息53348.4元;被告徐兰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确认两被告未付清上述款项前5台起重机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曹建华、陈利兴、海宁子木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建荣与被告曹建华、陈利兴、海宁子木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章楚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裘竹君、人民陪审员邬伟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293号

  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奕子清: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华与被告海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奕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及提供证据,应视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88号

  戴九林、潘利萍、潘烨隆:本院受理原告沈玉梅与被告戴九林、潘利萍、潘烨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0836号

  徐军备、潘子琴: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凤与被告徐军备、潘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63号

  马志芬、周雪良:本院已受理原告湖州新名典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06号

  金佐兴:本院受理的原告郁志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19号

  徐骏: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新名典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272号

  湖州羽天羽服饰有限公司、周友琴:本院受理原告沈水妹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41号

  张锦华、吴戌华、孙才亭:本院受理原告俞利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09号

  湖州羽天羽服饰有限公司、周友琴:本院受理原告沈水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97号

  潘必正:上诉人孙渊慧就(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575号

  沈鑫凯:本院受理原告陈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921号

  王小红、浙江新纪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与被告王小红、浙江新纪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94号

  金骁:本院受理原告车志平与被告金骁、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1658号

  浙江天宇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新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兰溪市鸿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开元、王星、陆筱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宇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新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兰溪市鸿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开元、王星、陆筱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4 法院公告 2016-03-23 2 2016年03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