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邓海琼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杭劳人仲案字﹝2015﹞第484号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8月至10月的工资4953.46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5184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育保险待遇9549.7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弘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曹兵艳与被申请人浙江弘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6]第004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州御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尹德超与你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16]第000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3-147号人力社保大楼308室)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