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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1227号

  陈卫进:本院受理原告黄光明诉被告陈卫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09号

  李应光:本院受理原告陈理富诉被告李应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360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88号

  高福生、张燕春:本院受理原告黄晓念诉被告高福生、张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18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7号

  曹小华、洪峰:本院受理原告占春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37号

  徐卸良、吴秀花、朱小清、朱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419号

  浙江华盈控股有限公司、黄选明:本院受理原告衢州颐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38号

  徐卸良、吴秀花、朱小清、朱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58号

  徐立明:本院受理王建春诉你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兴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王浩宇:本院受理原告屈通通与你及王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及王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7万元,并赔偿自2015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你及王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6月8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56号

  台州吉利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陈清金、卢金华及你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浙1004民初956号],因你公司无人收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清金、卢金华归还借款1451030.31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原告享有对被告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并要求你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5月4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161号

  杨荷芳、卓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菊诉你们与杨仙国、杨仙学、徐浪清、吴邦建、李云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与杨仙国、杨仙学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48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徐浪清对上述款项中的350000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罗邦建对上述款项中的300000元及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李云法对上述款项中的228000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另要求你们与杨仙国、杨仙学共同偿还欠款4242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叶理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叶理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付透支款人民币159841.38元(本金99668.91元,利息47172.47元、滞纳金13000元,计至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2258号

  钱伟: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及被告袁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台仙商初字第225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97号

  陈力: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527号

  崔巧平: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57号

  应明建、应美芬: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民初字第1064号

  仙居县官路镇管山头村王塘5弄3-1号翁宜林:本院受理原告徐梓明、胡菊兰诉你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59号

  王苗荣、王建: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民初字第1079号

  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老年公寓5幢211室陈玉锋: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百家乐大酒店诉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民初字第1108号

  仙居县城关镇东门村王菊花:本院受理原告郭爱国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民初字第1783号

  福建省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79号13座501室李天平:原告张敏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及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民初字第1090号

  仙居县上张乡田洋村95号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姚睿诉你为退伙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1185号

  仙居县上张乡徐坪村120号徐林兵:本院受理原告朱树清诉你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1363号

  江西省铅山县稼轩乡西洋村第三组吴宏强:本院受理原告林福贵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民初字第1751号

  仙居县龙马工艺厂: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华诉你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00号

  仙居县淡竹乡林坑村达道头23号吴建水:原告张来锋诉被告周小明富及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8号

  仙居县淡竹乡林坑村达道头23号徐彬英:原告官爱月诉被告你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于2016年6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38号

  浙江华恒海洋工程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告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郑志龙、浙江华恒海洋工程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被告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89233.05元,并按11.7%的年利率支付罚息和复利,被告浙江华恒海洋工程船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43号

  浙江华恒海洋工程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告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晨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郑志龙、浙江华恒海洋工程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被告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89233.05元,并按11.7%的年利率支付罚息和复利,被告浙江华恒海洋工程船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5年9月2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原告汤美娟一案,被公告人“秀诚刚、义乌市绳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为“季诚刚、义乌市绳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案号“(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61号”应为“(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661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11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温瓯商皮字第20号、(2015)温瓯商皮字第22号、(2015)温瓯商皮字第25号、(2015)温瓯商皮字第27号、(2015)温瓯商皮字第28号”应为“(2015)温瓯商破字第20号、(2015)温瓯商破字第22号、(2015)温瓯商破字第25号、(2015)温瓯商破字第27号、(2015)温瓯商破字第28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3-23 2 2016年03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