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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仲裁公告

  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雁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桐劳人仲案字〔2016〕第073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5月5日14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桐乡市振东新区中华路98号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八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甘霖镇凯达机械厂:裘团洪等10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03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嵊州市甘霖镇凯达机械厂支付支付裘团洪等10人工资共计133695.7元(其中:裘团洪22920元、尹志祥11475元、魏洲洪12291.2元、梁海军23985元、陈作洪15816.2元、周永7334.3元、尉剑波8505.8元、沈午泳7671.4元、魏云16996.8元、丁文龙6700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辉良、竺章君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065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5月6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仲裁公告 2016-03-24 2 2016年03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