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28号
曹建斌:本院受理原告吴娜诉被告曹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曹建斌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684号
陈蕾: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永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68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民初字第3040号
童良程: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为与被告童良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39号
张琳:本院受理原告滕香菊诉被告张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12号
赵秋萍、赵洪仙、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华银河大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秋萍、赵洪仙、金华市飞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华银河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546号
胡国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淑兰诉被告胡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4号
叶星权: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214号原告义乌市力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星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余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应建勋、楼忠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860号
杨英:本院受理义乌市野狼工艺花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0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息6%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至起诉日利息为68元,合计171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0日14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93号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贝尔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9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2日8:4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886号
罗万勇:本院受理原告倪鑫栋诉被告罗万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民初字第886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852号
朱婉丽:本院受理原告楼福琴诉被告朱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7号
陈元龙:本院受理原告钟为荣诉被告陈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6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96号
柳震明: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晨曦水晶磨珠材料店诉被告柳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71号
陈建中、张帮凤: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象诉被告陈建中、张帮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7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2号
李莉芳:本院受理原告潘承光诉被告李莉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1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3号
钟金根、林萍:本院受理原告郭仁风诉被告钟金根、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3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0号
储根锋:本院受理原告黄颖诉被告储根锋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98号
张小尧、吴玉先:本院受理原告朱美珍诉被告张小尧、吴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9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1号
潘文正、王千千: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平诉被告潘文正、王千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2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5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2号
潘文正、王千千: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平诉被告潘文正、王千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2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10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4号
潘文正、王千千: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平诉被告潘文正、王千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2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10时1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33号
虞杏来、费彩先:本院受理原告曹珍兴诉被告虞杏来、费彩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3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时4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32号
毛金泉、王宝璋:本院受理原告姚建龙诉被告毛金泉、王宝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3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26号
周江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必洪诉被告周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2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时5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609号
周新建:本院受理原告张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60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261号
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顺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李秀萍、陈丰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顺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李秀萍、陈丰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26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813号
张广文:本院受理原告章伟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81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11号
李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壮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00号
余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桂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桂月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87号
苏立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敬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苏立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敬忠货款615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如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被告苏立高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04号
周明明、蒋风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877号
姜勇伟:本院受理原告卢君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3900元,支付利息975元及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10: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5)丽青商初字第1174号
颜永滨:原告郑杰诉被告颜永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颜永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颜永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晨:本院受理原告林秀清为与被告陈晨、李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代偿款1041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民初第1485号
叶建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富顺与被告叶建兵、林萍、叶展灿为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民初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西村二区4幢1单元301室的房屋由被告叶建兵、林萍、叶展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0元,由被告叶建兵、林萍、叶展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3094号
池德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池德顺、潘丽君、陈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被告池德顺、潘丽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9837.0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陈欧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05元,由被告池德顺、潘丽君、陈欧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653号
王伟虹、张勇: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65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656号
陈晶酉:本院受理原告范西长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65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382号
仙居县升龙装饰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骏固粘胶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仙居县升龙装饰材料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骏固粘胶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247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仙居县升龙装饰材料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2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3月1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052号,开庭时间“2015年6月17日10时”应为“2016年6月17日10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1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702民初551号,开庭时间“2015年6月17日9时”应为“2016年6月17日9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2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公告人“练渴”一案,黑体字部分及内文的案号“(2015)甬东商初字第3672号”应为“(2015)甬东商初字第3692号”,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