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3月25日
(2016)浙0481民初578号
沈跃明、姚德龙、宋锦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卢明诉被告沈跃明、姚德龙、宋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沈跃明、姚德龙、宋锦良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沈跃明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59920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5日,此后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60000元;二、被告姚德龙、宋锦良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325号
张德其:原告翟俊萍诉被告张德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翟俊萍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297号
吴文峰、潘芳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被告吴文峰、潘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盐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 嘉桐商初字第1488号
王巧月(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911111126)、张怀(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7021712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巧月、张怀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易案件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54号
浙江湖州四方技术工程设计研究所、郑智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学群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53号
浙江湖州四方技术工程设计研究院、郑智慧: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惠琴、李根才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18号
卢利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薇清与你、刘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14号
安吉紫荆山庄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48号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盛师宏、马美娟诉被告王彬、杜青、王青祥、朱爱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王彬、杜青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1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朱爱佳、王青祥对上述511000元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07号
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毅薪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寰鑫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01353.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39号
钱建成: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朱冬梅、钱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912号
金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70号
张林江、徐玉蝉、张林强: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奔德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江、徐玉蝉、张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7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1606号
胡丹、金海云、方颖: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策、郑淑娟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504号
张军林:本院受理原告黄玲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91号
简守吕: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简守吕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89号
潘浩:原告苏建军诉被告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4)金婺商初字第2156号
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利博尔电器有限公司、程玉妥、程智斌、程敏丽、程锦荣: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百年银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利博尔电器有限公司、程玉妥、程智斌、程敏丽、程锦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409号
魏新民:本院已经受理蒋航军诉蒋航鹰、魏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4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蒋航鹰、魏新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蒋航军借款人民币607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250000元从2011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借款357000元从2012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5120元,由被告蒋航鹰、魏新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236号
祝磊镭:本院受理原告王一体与被告祝磊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1日13:30,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771号
胡梦阳: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淦诉被告胡梦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787号
石文地、楼金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卫东诉被告石文地、楼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747号
金春正、戴灵球、季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吴享谓诉被告金春正、戴灵球、季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8:4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459号
傅立新:本院受理原告于柏松诉被告傅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08号
金聪聪、金章军:本院受理原告虞建伟诉被告金聪聪、金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8:4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29号
陈增荣、张如必、张海龙、陈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号
赵新诚:本院受理原告沈旭品诉你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