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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3月25日

  (2015)甬鄞商初字第1626号

  温州俊臣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古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9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08号

  陈小康:本院受理原告潘孝锐诉被告陈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一、被告陈小康返还原告潘孝锐借款1739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二、被告陈小康赔偿原告潘孝锐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与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7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428元,由被告陈小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44号

  李雅容、李景淋、邓玉房、温彩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雅容、李景淋、邓玉房、温彩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交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173号

  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伊茜诉被告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民初字第1372号

  贺亚珍: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382号

  宁波言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东佳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33号

  宁波辰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宁波辰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梅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初字第1626号

  慈溪市巧浓轴承厂、慈溪市横河湘捷轴承厂、慈溪市梦腾轴承厂、马加、朱兰英、陆飞腾、徐建国、徐丰济、房玲娣: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商初字第1896-3号

  吴伟铭、王立勇:本院对林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470号

  长兴沃特邦泵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崎电机有限公司诉长兴沃特邦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4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催字第94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新昌县东南气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出票人为浙江同星制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新昌县可可机电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20313487、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9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2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长华标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绍兴市璐卡丝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无城鞋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汇票号码为3130005134255738、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872号

  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伯乐家具有限公司、谢佰荣、李华良、姚调云、郑菊花、胡玲美: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031号

  蔡瑞江、吴碎香:本院受理原告李品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45号

  潘可春、姜洁夏:本院受理原告诸华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428号

  孙琪:本院受理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65号

  河南省鹤壁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市重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单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17号

  陈增洪、孙蹦蹦、项益华:本院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00号

  祝小微、倪海清、金建花、王建双:本院受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835号

  李涛涛:本院受理原告邱林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31、632号

  温州明珠游艇有限公司、侯传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31、6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11号

  李燎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30号

  温州明珠游艇有限公司、侯传仪、林锦铭、金建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947号

  夏陈爱: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初字第3880号

  李孟宗、李敏: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及温州市铠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同泰装饰装潢材料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49号

  张光奶: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城东街道白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升权、张光奶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0号

  胡华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赛杰皮鞋厂与被告胡华明、吴望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84号

  温州市温尔华鞋业有限公司、杨林松、姜存杉、吕少微: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温尔华鞋业有限公司、杨林松、姜存杉、吕少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81号

  温州市温尔华鞋业有限公司、杨林松、姜存杉、吕少微: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温州市温尔华鞋业有限公司、杨林松、姜存杉、吕少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69号

  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童雪峰、童辉、林榷、郑明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童雪峰、童辉、林榷、郑明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40号

  温州市伟扬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立信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劳赛劳鞋材有限公司、欧月霞、徐志超、虞胜椿、杨沛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伟扬鞋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立信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劳赛劳鞋材有限公司、欧月霞、徐志超、虞胜椿、杨沛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36号

  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吴进光、林小秋、吴成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华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吴进光、林小秋、吴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109号

  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吴增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吴增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041号

  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国大置业有限公司、陈海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国大置业有限公司、陈海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523.4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算至2014年6月3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为1170979.97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陈海源在15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乐清市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在5403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被告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则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瓯北字第430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嘉国有(2005)字第3-442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90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924号

  陆明明:本院受理原告马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秀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77号

  何炯:本院受理原告嘉善青湖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嘉善青湖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货款819099元;二、驳回原告嘉善青湖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69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286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3-25 2 2016年03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