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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50号

  陈燕丽:本院受理原告钟剑浩诉被告陈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844号

  戚信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戚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透支款本金5997.85元及利息704.78元、滞纳金889.3元,合计7591.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696号

  庄志灵:本院受理原告朱波与你、潘慧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被告庄志灵、潘慧静归还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并支付利息1363150.69元,律师代理费28000元;二、被告庄志灵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按年10%的利率支付利息238767.12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与潘慧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232号

  无锡市聚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鑫来电机冲件厂诉你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3163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3日8:50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752号

  仙居县南峰街道香格里拉花园16幢1-201室周泽耐、王春萍:本院受理原告杨新斌诉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849号

  仙居县南峰街道香格里拉花园16幢1-201室周泽耐、王春萍:本院受理原告杨海燕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851号

  仙居县南峰街道香格里拉花园16幢1-201室周泽耐、王春萍:本院受理原告潘重骑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126、1127号

  宁波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简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126、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你支付海运费人民币43864元、美元8256元和海运费用人民币5295元、美元480元,以及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3月2日第6版和第7版中缝刊登的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原告龚声刚诉被告金灵烽一案,案号“(2015)台黄商初字第3638号”应为“(2015)台黄商初字第4451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641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6月15日”,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15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破5号,内文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应为“2016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1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湖浔商初字第483号,被告“崔学恩”应为“代李权”,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22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温永商初字第553号,被告应为“林大线、施彩玉”,特此更正。

  本报2015年11月27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金义商初字第1917号,内文“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健君、郑吉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应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健君、郑吉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特此更正。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44号

  黄奋权、舒早英:本院受理原告陈雨堂诉被告黄奋权、舒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53号

  赵文凯:本院受理原告黄康英诉被告李明辉、赵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13号

  黄立成、洪秀群:本院受理原告黄祖星诉被告黄立成、洪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4号

  张海防、毛红建:本院受理原告黄东光诉被告张海防、毛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1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7号

  金伟林:本院受理原告郑苏娟诉被告金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73号

  黄东波、柳余积:本院受理原告张益三诉被告黄东波、柳余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36号

  贾爱英:本院受理原告王美蓉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06号

  吴楚:本院受理原告严金灯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48号

  陈文娥:本院受理原告陈林芳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3740号

  陈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朱东铭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28号

  吴开权、徐雪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吴开权、徐雪果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707号

  洪以松、项群花、蒋根财:本院受理原告刘炳方与被告洪以松、项群花、蒋根财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865号

  周汉友:本院受理原告卢君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欠款89941元和利息35076.99元,并从2016年2月29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5%另行计算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缙云县人民法院

  蒋银珠:本院受理原告胡春庭、李正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二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垫付贷款本息138159.22元、垫付诉讼费251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虞波、人民陪审员周云光、李国省组成,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1783号

  任光亮、李相川:本院审理原告吴根华与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李相川、任光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根华转让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李相川、任光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用5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86号

  仙居县安洲街道杜婆桥村1-11号仙居县龙马工艺厂: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富源纸箱厂(普通合伙)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750号

  仙居县南峰街道香格里拉花园16幢1-201室周泽耐、王春萍:本院受理原告杨新斌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3-25 2 2016年03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