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16年1月8日第11版刊登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催收联合公告中,第二条中仇世姣应为仇世姣夫妇;注1截止日应为2015年7月21日,注4中兴业银行宁波分行应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