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亿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胡嶒与被申请人杭州亿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撤诉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6]第0050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亿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留洪生与被申请人杭州亿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撤诉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6]第0049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邓顺英与你单位工伤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5〕第41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支付邓顺英医疗费6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582元(受伤前上年度社平工资3709元/月的60%即2226元/月×7个月)、工伤医疗补助金8062元(社平工资4031元/月×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62元(社平工资4031元/月×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906.08元(社平工资的60%即2226元/月×3个月零12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5.8元(17.15元/天×12天)、住院期间护理费1463.4元(受伤前上年度社平工资121.95元/天×12天)、伤残鉴定费28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2257.28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沈国芬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5]第47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沈国芬支付工资31300元。二、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沈国芬支付经济补偿16666.67元。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即日起生效。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罗德勇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5]第47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罗德勇支付工资36130元。二、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罗德勇支付经济补偿12500元。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即日起生效。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王聪明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5]第47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聪明支付工资18240元。二、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聪明支付经济补偿12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