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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司法行政

法院公告

2016年3月30日

  (2016)浙0303民初00789号

  周维晓、陈夏祥: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周维晓、陈夏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026号

  王达平、王荣、乐清市邦电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市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30日下午15:15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028号

  徐文方、何向东、董长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市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下午15: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0303民初00681号

  孙文碧、章小霞、张永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碧、章小霞、张永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8:5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215号

  温州强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强丰革业有限公司、姜方强、姜江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22号

  董海燕、董海兵、胡刚:本院受理李景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095号

  唐黎明:本院受理原告楼军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014号

  方一闻、方锡海、温州思欧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一闻、方锡海、温州思欧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041号

  林园园、林春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园园、林春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276号

  章缪兰、章细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缪兰、章细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44号

  季显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61号

  温州市彬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洪瑞鞋底加工厂诉你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31号

  吴启辉、耿雪哲: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51号

  温州市鼎悦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光成鞋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53号

  永嘉县盛牛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光成鞋材有限公司诉你方1253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82号

  温州玮铨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加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08号

  魏晓初:本院受理原告赵旭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185号

  周强:本院受理原告王作良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580号

  浙江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长城门器厂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破字第3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温瓯破(预)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周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瓯海丰利皮革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478号

  温州市迎鑫鞋业有限公司、缙云县恒意鞋业有限公司、林彩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方秀复合厂与被告温州市迎鑫鞋业有限公司、缙云县恒意鞋业有限公司、林彩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555号

  上海藏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环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东升钢管扣件租赁场与被告上海藏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环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221号

  潘包全、张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诉你们及被告温州市奥铭贸易有限公司、吴启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请:1、判令被告温州市奥铭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2、若被告温州市奥铭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变卖或折价登记在被告潘包全、张小红名下的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村康建路25号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额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吴启酉在最高额22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668号

  刘铮锋: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锦钗、刘铮锋、刘化领、吴敏、刘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温文商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锦钗、刘铮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15793.81、复利147.3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7.9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化领、吴敏对被告李锦钗、刘铮锋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刘越秀对被告李锦钗、刘争锋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最高余额4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75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200元,由被告李锦钗、刘铮锋、刘化领、吴敏、刘越秀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孙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民初字第616号

  温州卓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郑华诉被告温州卓冠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潘丹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永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潘丹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郑华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10月2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潘丹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司法行政 00008 法院公告 2016-03-30 2 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