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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公 告

  王玉云(洗泥芯加工点),居民身份证号,332627195112093453,本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洗泥芯生产一案,作出责令停止洗泥芯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环环罚字【2015】71号)

  刘自涛,居民身份证号,342421196508107230,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对你未采取无害化措施,擅自焚烧抛光灰一案,作出责令停止焚烧抛光灰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玉环环罚字【2016】4号)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公 告 2016-04-01 2 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