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67号
陈顺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车港纺织品商行与被告陈顺光(3303281974061434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18号
施文新、赵丽:本院受理原告胡伟民与被告施文新、赵丽、胡晓成、浙江奥然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号
吕宏斌、永康市香丽舍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建祥与被告吕宏斌、永康市香丽舍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三德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8:30,开庭地点在十里丰监狱。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章璐、夏官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10号
张杭大:本院受理原告彭政党诉被告张杭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00号
黄斌、张小英、陈明楷、薛芬先:本院受理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斌、张小英、黄磊、赵爱华、陈明楷、薛芬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60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7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88号
张国栋、黄秀珍、张国柱、楼晓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黄新财、陈飞华、朱旭光、方灵元、张国栋、黄秀珍、张国柱、楼晓兰、张玉嫦、傅兴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8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7日上午9:5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21号
朱欢欢、张荣昌: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2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73号
楼坚、李明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7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62号
傅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楼镇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6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1403号
张飞超:本院受理原告周燕群诉你及被告杨力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771号
郑成德:本院受理原告叶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77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16号
董吉章、干群飞:本院受理原告石光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7日上午8:5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46号
陈民积:本院受理原告钟永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45号
陈民积:本院受理原告陈迪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1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91号
黄巧英、陈钦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8:5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85号
蒋贤青:本院受理原告陈杏久诉被告蒋贤青、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30号
张善君、张川:本院受理原告周必胜诉被告张善君、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52号
陈平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必贵诉被告陈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480号
张谦谦、钟芳红、张彬彬、金参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谦谦、钟芳红、张彬彬、金参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00号
王丽芳:本院受理原告严根富诉被告王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46300元及逾期利息2778元,现计49078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9号
季樟明、周霞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亚宛水晶材料店诉被告季樟明、周霞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4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7日上午9时5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54号
陈增荣、张如必:本院受理原告赵华锋诉被告陈增荣、张如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15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22号
黄向阳、金巧灵: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法、方云标、洪壮芳、张腾诉被告黄向阳、金巧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922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26号
寿文杰、陈炎龙:本院受理原告陈磊磊诉被告寿文杰、陈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4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92号
虞贤芳、何有相:本院受理原告赵冬和诉被告虞贤芳、何有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61号
何元文、马仙莲:本院受理原告陈晔诉被告何元文、马仙莲、邱莺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63号
何元文、马仙莲:本院受理原告陈晔诉被告何元文、马仙莲、邱莺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305号
王志宏: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水江、翁美松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66号
徐华俊:本院受理原告杨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判令被告徐华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民初字第291号
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林与被告周正华、你、绍兴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正华支付原告陈建林工程款871659元及利息。二、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建林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4443号
朱克:本院受理原告陈奇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4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2月3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002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应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1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原告浙江兴发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华进一案,黑体字及内文中案号“(2015)甬镇民初字第724号”应为“(2015)甬镇商初字第724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