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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 法

法院公告

2016年4月5日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24号

  王勇桂: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明诉被告王勇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临浦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53号

  孙忠挺(住慈溪市观海卫镇仓后街7弄3号):本院受理原告傅杭权诉被告孙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临浦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5)杭桐商初字第2293-2号

  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桐庐宏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0937.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7元,保全费3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457元,由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5)杭桐商初字第2228-2号

  王照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舟山中集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鸫信车业有限公司、王照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舟山中集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运费428447.97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王照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舟山中集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46元,由被告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王照甫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648号

  林国庆:本院受理原告胡德美诉你和朱美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398号

  宁波安纳托利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巨丰工具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方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121号

  徐小芬、徐安波:本院受理崔巧容诉你们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26号

  原文雄: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由审判员任啸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薛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30号

  徐永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由审判员任啸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薛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1575号

  绍兴弘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夏雅丽、叶士照: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及上虞新宇铝材有限公司、上虞市盛达塑料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00号

  宁波东田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四君、王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外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仙丽、赵红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45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01号

  宁波市海威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蒋开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外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仙丽、赵红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10:2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44号

  王晶如、方杰、余哲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仙丽、赵红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50号

  丁坚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与被告你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仙丽、赵红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94号

  戚光风、包计撬、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新春、周昌龙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15:5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89号

  刘尤儿、卓亨、刘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3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385号

  李妙珍、王庆伟: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及周大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3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89号

  宁波佳思特锻造有限公司、徐虎、周丽、徐邦顺、王小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新春、周昌龙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下午14:15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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