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义商初字第5707号
赵义松:本院受理原告赵义松诉被告王介伟、孙玉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义松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70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赵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合计2140元,由原告赵义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553号
王恩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大东诉被告王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大东货款2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王恩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781号
薛飞杰:本院受理原告朱敏莲诉被告薛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薛飞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敏莲货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薛飞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102号
吕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吴学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577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2016年7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993号
浙江永优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黄森林与被告浙江永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61号
祝磊镭、盛钰婷:本院受理原告厉嫦娥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7月8日15:20,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徐姬、陈飞和,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997号
浙江新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东城豪杰锻造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7月8日14:10,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徐姬、陈飞和,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059号
楼锡坚、王倩、张谦谦:本院受理原告王宣扬诉被告楼锡坚、王倩、张谦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581号
薛光明、孙敏:本院受理原告叶双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58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4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401号
陈卫忠、胡燎源、李小平、陈伟仙: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卫忠、胡燎源、李小平、陈伟仙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402号
蒋浩、吴荣兵、金根梅: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浩、吴荣兵、金根梅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88号
金丽文、张晓元:本院受理原告潘来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7日下午14:1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70号
张鸿宜、刘阳东、费江海、张音戈: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8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张鸿宜、刘阳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费江海、张音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983元,公告费650元,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71号
刘阳东、张鸿宜、费江海、张音戈: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8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刘阳东、张鸿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费江海、张音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983元,公告费650元,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1号
杨树良:本院受理原告虞旭恒诉被告杨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22号
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郑宝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笑笑、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郑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26号
黄逸龙、余继刚: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4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39号
张积贮、陈玉兰:本院受理原告黎细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00830号
衢州市永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其良、金小安:本院受理原告章旭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第一被告偿还原告代其支付的银行承兑246700元及承担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据实结算;二、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各自承担五分之一还款责任;三、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008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00658号
周鑫洪、周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5438.76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据实结算);二、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006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21号
衢州市永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其良、金小安、胡榴生、衢州市荣生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29号
衢州市永昕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张其良、金小安:本院受理原告章旭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2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民初字第502号
衢州市柯城区西城文化传播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原告衢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与你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衢州市坊门街狮子巷45-2号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13200元、违约金2640元、律师费损失2500元。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08元,由你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84号
周玉英:本院受理原告刘元媛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王绪韬赠与被告周玉芳房产的行为无效;2、被告周玉英折价补偿原告人民币7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870号
徐斌、吴龙、徐元昌、卓上进:本院受理原告金燕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们连带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刘家根(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龙华村长坑组):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民与被告刘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16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陈小雄(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城中小区71幢3号)、钟建平(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二里桥路18号):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标与被告陈小雄、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23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