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4月6日
(2016)浙0602民初1131号
孙华钦、绍兴泰富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谢君飞、孟挺明、方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10: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132号
徐其林、绍兴泰富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谢君飞、孟挺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852号
浙江绍兴世纪能源有限公司、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华良、郑菊花、周敏芳、姚调云: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第二次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10:4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912号
朱彩娣:本院受理原告茹林太与被告朱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913号
张顺泉:本院受理原告茹林太与被告张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762号
任成贤、任新潮: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10:2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78号
王建笑: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10号
林灿安: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48号
徐介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商贸城泰富纺织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313号
王少莲、朱国兴:本院受理原告蒋忠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096号
林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楼军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31号
郑健、叶琼、温州市鼎悦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益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563号
胡金国、陈成志: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神奇制丝厂与被告胡金国、陈成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2378号
张江林:本院受理原告林兴穗诉被告张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再1号
张礼明:本院受理由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人陈素娟与你及被申诉人苏淑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998号
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犀牛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捷达服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7月11日下午14: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415号
潘建伟、许冬平:本院受理原告陈褚军与被告潘建伟、许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及提供证据,应视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596号
朱叶仙、金永明、陆长林、陆学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诉被告朱叶仙、金永明、陆长林、陆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说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12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84号
龚海智: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86号
郑道双: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58号
蒋邵灵、何丽君:本院受理原告陈有军诉被告蒋邵灵、何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009号
张雪花、浙江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诉被告张雪花、浙江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民初字第3748号
章根文、金华市婺城区博凯家电商行、沈利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雪飞与被告章根文、金华市婺城区博凯家电商行、沈利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3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普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4020005126771286,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金明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世名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5日)。利害关系人应于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2号
申请人义乌市金蕾制线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4020005128497952,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5日,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金蕾制线厂,收款人为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5日)。利害关系人应于2016年8月22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807号
金孟形:本院受理原告金晓群诉被告金孟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孟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晓群货款214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6元,由被告金孟形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873号
翁家和、翁龙玉、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金华名亨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如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名亨饰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家和、翁龙玉、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金华名亨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如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名亨饰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翁家和、翁玉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99946.22元及利罚息;二、被告义乌市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金华名亨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泰如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名亨饰品厂对前述摘取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344号
绍兴同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沪江线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同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