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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1648号

  吕香飞(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22号5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4070046);陈云加(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22号5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0030016):本院受理原告吕荣康诉被告吕香飞、陈云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李棠、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45号

  陈子敬:本院受理原告黄仙惠与被告陈子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55号

  徐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季顺年诉被告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424号

  何有相、虞贤芳: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旺诉被告何有相、虞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07号

  邹国宗: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兵与被告李天保、任翠明、邹国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90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3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6号

  夏国建、吴广君:本院受理原告洪优生诉被告夏国建、吴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600号

  周淼水、付凌娜:本院受理原告周顺海诉被告周淼水、付凌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60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09号

  张斌、黄英霞:本院受理原告芮杭伟诉被告张斌、黄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109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56号

  郑可锡、董燕真:本院受理原告任以欢、张福肖诉被告郑可锡、董燕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256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33号

  邵兴圣、王洪兵、王启萍:本院受理原告杜开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4号

  李秀萍、张瑛、张沁玥:本院受理原告陈丰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590号

  黄晓佼: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黄晓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296号

  张红根、李雪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冬肖与被告张红根、李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680号

  徐雪果、吴开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徐雪果、吴开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756号

  郭燕飞、李莉芳:本院受理原告张旭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75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10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104号

  王军辉:本院受理原告郑炳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10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59号

  柳东卫、黄婵艳: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照诉被告柳东卫、黄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从起诉之日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7月08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14号

  金伟林:本院受理原告邵林生诉被告金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6000元及利息2208元(暂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止,此后仍按年利率4.6%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7月08日上午09:3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19号

  严天琦、吴飞凤:本院对原告黄红飞诉被告严天琦、吴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严天琦、吴飞凤归还原告黄红飞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1.5%从2013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33,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83元,由被告严天琦、吴飞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54号

  刘谊、李昂:本院受理原告黄灵活与被告刘谊、李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37号

  王锦、毛志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与王峰、刘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峰、刘建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299844.3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0月19日止为3969.4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锦、毛志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在不超过最高债权余额3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锦、毛志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峰、刘建丽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89号

  叶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64号

  祝金祥、姜美芳、胡利琴:本院受理原告徐云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判令被告祝金祥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被告姜美芳、胡利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959号

  浙江万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志频为与你公司及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6%自2014年8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为276800元);判令原告对质押物9289.5m高强布SW110C-100A、22272.7kg高强纱SC11-480W-JA的拍卖或变卖的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台州中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金卫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及被告郎伯喜、曹家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浙1004民初1682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金卫丽归还借款本金2999927.2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被告郎伯喜、曹家瑜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3月2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000278号、(2016)浙0204民初000275号、(2016)浙0204民初00017号,三案中原告“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应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4-06 2 2016年04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