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温州德源阀门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杨顺忠的工伤认定申请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经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送达文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温人社工认(【2015】K898号)
二、内容:杨顺忠于2015年6月14日10时30分许,在其单位上班操作电锯时,右手不慎被电锯割伤,先后被送往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和温州东华医院就诊。经诊断:右环指割伤;指浅屈肌腱;指深屈肌腱;双侧指动脉;双侧指神经断裂;中节指骨基底骨折。
根据上述事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杨顺忠属因工负伤。
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进行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