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603民破字1-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6月15日(含)前,向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北路601号好望大厦2幢10楼;联系人:王竹青、傅强、联系电话:13735205181、13605753235,电话(传真)0575-85118897;QQ:95522421、58333032,邮编:312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24民初943号
孙小波、宋林华、袁俊:本院受理原告王继鑫诉你们与被告孙小波、宋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新昌县人民法院
蔡英:本院受理原告潘雪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878号
叶有勤:本院受理原告高勇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8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叶有勤归还高勇军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1251号
林春票: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阿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右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各壹份。本案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10400052 25876521,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30日,出票人为金华市婺城区佳远轮胎批发部,收款人为金华市时代轮胎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3478号
潘敬双、王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1837号
倪旭光、唐文英、义乌市名景精致酒店、浙江名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金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倪旭光、唐文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金国良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倪旭光、唐文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金国良违约金人民币17万元。三、被告盛云飞、义乌市名景精致酒店、浙江名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金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3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2280元,由被告倪旭光、唐文英、盛云飞、义乌市名景精致酒店、浙江名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东南商初字第1132号
黄巧华、吴福强:本院对原告张贇诉黄巧华、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南商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3103号
马仁琳:本院受理江美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72号
吴元隆、徐勇:本院受理原告沈明法、田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两被告支付货款30697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12日下午14点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45号
方庆香、毛协辉、张增源: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天蝉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42号
张晶凌、吴巧云:本院受理原告虞建义诉被告张晶凌、吴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5200元及利息90300元,此后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履行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927号
陈健松、陈海燕、黄长虹、吴盈盈: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7日下午14:50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94号
宋有余、楼桂英:本院对原告浦江县中鑫数控设备厂诉被告宋有余、楼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0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宋有余、楼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县中鑫数控设备厂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30号
季秋贤、张碧仙:本院受理原告叶军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7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95号
宋有余、楼桂英:本院对原告浦江县中鑫数控设备厂诉被告宋有余、楼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宋有余、楼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中鑫数控设备厂货款计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52号
庄广锡:本院对原告张永濯诉被告庄广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7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庄广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永濯货款计人民币17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57号
张小英:本院对原告董秋芳诉被告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张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董秋芳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元。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34号
傅苏芳、赵庭延:本院对原告应宝英诉被告傅苏芳、赵庭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傅苏芳、赵庭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应宝英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3号
傅建国、吴冬莲:本院受理胡柏冲诉傅建国、吴冬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1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510号
潘玉仙:本院对原告黄艳艳诉被告潘玉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04号
傅尚真:本院受理浦江汇凯粉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傅尚真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4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451号
许少志:本院受理浦江纽催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许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4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35号
盛能敏、沈顺仙:本院受理盛能敏诉沈顺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3号
汪玮光、金爱萍、张赛兰:本院受理郑锦州诉王玮光、金爱萍、张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17号
张建东、邱赛艳、张升吉、葛丹叶:本院受理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建东、邱赛艳、张升吉、葛丹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9:1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宣作明、蒋秀兰:本院受理原告郑妙云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月27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下商初字第4333号,黑体字部分被告“黄爱琴、罗会糗”应为“黄爱琴、罗会公式”,特此更正。
(2015)金婺商初字第2773号
朱柏春: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一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朱柏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李伟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思斐诉被告金杭东、李苏琴、李伟强、董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许行元:本院受理原告刘学豹诉被告骆影文、许行元、丽水市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1219号
侯玲芳:本院受理原告章立早与被告侯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047号
章旭前:本院对原告胡晓军为与被告章旭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阳市极光电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1300051 30479591,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7日,出票人为金华市天翔包装彩印厂(有限合伙),收款人为金华市荣进纸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阳市极光电子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1300051 30479592,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7日,出票人为金华市天翔包装彩印厂(有限合伙),收款人为金华市荣进纸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625号
留荣、刘微:本院受理原告周际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绿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留荣、刘微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际法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留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际法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50元,由被告留荣、刘微负担12950元,被告留荣负担5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嘉盐商初字第1394号
吴启寿:本院受理原告汪社兴与被告吴启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及提供证据,应视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707号
陈玉林、吴火成、芮萍金、柳宏勋、吴亚英、黄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被告陈玉林、吴火成、芮萍金、柳宏勋、吴亚英、黄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510号
黄小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惠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2777号
余末英: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一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余末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