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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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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4月8日

  (2016)浙0281民催4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 26103321号(票面金额为14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2月11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5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500052 26615962号(票面金额为36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1月15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8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 26103339号(票面金额为16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帅康热水器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2月11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0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光大银行宁波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 23479453号(票面金额为13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帅康热水器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2月28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佳威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745号

  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重庆和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众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胡柏峰、王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580号

  罗卫娟、樊建军、平卫康、陈春英:本院受理原告龚玲月诉被告罗卫娟、樊建军、平卫康、陈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513号

  马炜:本院受理原告王凌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226号

  周炳潮、黄水凤、周振荣、漏玲玲、吴惠丽、陈荣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76号

  朱智慧、陈长光:本院受理原告杨建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71号

  李发龙、胡国光:本院受理原告洪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72号

  周岳、李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洪流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83号

  梅堂兴: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不良资产包的处置公告

  序号地区债权资产(万元)1金华22168.482丽水14221.703金华56900.38

  序号地区债权资产(万元)1金华22168.482丽水14221.703金华56900.3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办”)拟对所持有的3个资产包(编号:hz2016-03010号、hz2016-03011号、2016-03012号)进行处置,特发布此公告。

  上述资产包总金额为[93290.56]万元,包含债权[65]户,涉及本金[87303.68]万元,利息[5986.88]万元,抵债资产[0]项,金额[0]万元(hz2016-03010号、hz2016-03011号资产包内债权金额的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2016-03012号资产包内债权金额的截止日为[2016]年[2]月[29]日,抵债资产金额为抵债金额或抵债时的公允值),分布在浙江金华、浙江丽水[2]个地区。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办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办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包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 请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外网站www.coamc.com.cn 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本资产包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办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联系人:张经理  0571-86553163  通讯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527 邮编:310006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571-87163156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2016年4月8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于文亮(出生日期:1977年10月24日,身份证号码:370703197710240512):2015年9月11日,我局作出的嘉秀洲环罚字〔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9月17日留置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嘉秀洲环罚催〔2016〕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秀路大树花园三期18幢7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罚款额及加处罚款额,共计执行款肆万元。如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8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韩术刚(出生日期:1967年6月24日,身份证号码:41302619670624637X):2015年9月11日,我局作出的嘉秀洲环罚字〔201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9月17日留置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嘉秀洲环罚催〔2016〕1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秀路大树花园三期18幢7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罚款额及加处罚款额,共计执行款肆万元。如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8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董治田(出生日期:1972年8月17日,身份证号码:413026197208176318):2015年9月11日,我局作出的嘉秀洲环罚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9月17日留置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嘉秀洲环罚催〔2016〕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秀路大树花园三期18幢7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罚款额及加处罚款额,共计执行款肆万元。如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8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下列各主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下列债权是我分公司2014年4月21日收购的农业银行温州分行(2014)浙农温州批量01资产包债权、2013年10月21日收购的中信银行温州分行温资转201302资产包债权,我分公司收购后已与农业银行温州分行和中信银行温州分行在浙江法制报联合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在此期间,你们均未履行相关还款和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分公司再次通知你们立即向我分公司履行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方式,公司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915室,联系人:李晓光 0577—88108515/0571—85778282;

  原债权银行主债务人地区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担保/抵押人信息农业银行温州龙湾支行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温州84508970.522179523.01浙江意得利洁具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平阳县支行温州宝柏贸易有限公司温州8464083.42418208.33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 温从忠 潘小炳 农业银行平阳县支行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温州20000000839743.7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温爱华 温从忠农业银行平阳县支行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57167722.921823787.45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夏成华 余贤高农业银行温州乐清市支行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温州38700000654225.77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 郑乐峰 乐清市宏达工艺烛业有限公司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瑞安市帝美保锁业有限公司温州9758826.63396317.11瑞安市峰都汽摩配有限公司 赵典敏 苏尧贤 林锰 林旭 虞东 徐象火 张丽晓 李启国 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瑞安市祥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温州5645752.87374497.28温州市茂尔服饰有限公司 徐忠祥 周少秋 周光进 叶成光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温州31252470.83178719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 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 李卜进 黄凤娟 李永娒 余丽钗 李卜文 林晓云农业银行平阳县支行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575000002231363.46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 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 王朝辉 王庆多 王庆雨 王庆忠中信银行瑞安支行瑞安市远洋冷冻有限公司温州19500000737117.75瑞安市合禾皮革有限公司 瑞安市宏都水产冷冻有限公司 瑞安市红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 张微华 陈雷中信银行瑞安支行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20000000592713.95信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荣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生活秀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生活秀制衣有限公司 陈少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将其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对下列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于2016年2月29日签署协议,依法打包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下列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抵押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序号不良贷款客户名称币种本金利息担保人(人 抵押人)名称1奥凯嘉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999985.131097395.21温州超航机电有限公司、陈成坤、陈瑞钢、陈苗微、赵成龙、陈苗微名下房产2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人民币9996547.431474123.1温州蓝翔电子工艺品有限公司、虞亦棒、黄吕丑、夏孟活个人房产、企业自身机械设备(海德堡)3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人民币29999998.82385520.53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熊建建、木炳秋、苏静、苏荫省、鹏盛箱包五金(安徽)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和厂房、鹏盛箱包五金(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4温州市盛乐异型钢冷拉有限公司人民币20399680.712597549.14温州欣珑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陈瑞雪、陈晓凯、吴建胜、邱建乐、张红霞、张娉娉、温州市盛乐异型钢冷拉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5温州市桃源纸制品厂人民币11999999.142201991.2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慈湖塑料工艺鞋厂、苏荫省、叶雅、苏荫圣、苏荫生、温州市桃源纸制品名下的厂房地产、刘卫东的房地产6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4769422.118495751.67浙江金顺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顺隆鞋材有限公司、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陈瑞芬、木炳秋、熊建建、苏荫省和熊雪影商品房、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称:温州市西湖注塑鞋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7温州爽康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3296056.8162819.32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黄晓东、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全部库存食品8温州欣珑鞋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499975.28905879.49温州市盛乐异型钢冷拉有限公司、温州市汇源鞋业有限公司、邱建乐、陈美春、陈晓凯、陈瑞雪、欣珑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9永嘉县阿波罗服装鞋革有限公司人民币6699997.421021896.29永嘉县龙祥锻压有限公司、邵建策、吴建春、胡选泽、张大丰、永嘉县阿波罗服饰鞋革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10浙江格雷电工有限公司人民币399900007874035.36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赵大胜、季金力、尤翠美、浙江格雷电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11浙江龙井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9999948.71846979.81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辰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郑建强、吴国强、吴宇哲;吴国强和黄微燕名下的房产;黄微燕名下的房产12浙江万豪五金有限公司人民币13050000470486.94温州莉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浙江广泰包装有限公司、潘莉丽、林钟辉、孔少广、季云翔和王秀兰个人房产13浙江盛诺紧固件有限公司人民币53349072.943114524.27温州市亿达标准件有限公司、钱武杰、姜金兴、姜金国、温州市升豪水暖有限公司厂房14九川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9200001719927.99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志乐15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876831.641286838.59周存熙、周熙文16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339316.83温州市瓯海中川制革皮件有限公司、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超腾鞋业制革有限公司、黄汉云、黄侠龙、林建海、徐胜、吕小春17温州市瓯海超腾鞋业制革有限公司人民币2989510.9624304.47温州市瓯海中川制革皮件有限公司、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黄汉云、黄侠龙、徐胜、林建海、张小珍18温州市瓯海中川制革皮件有限公司人民币2999998.45473326.09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超欧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超腾鞋业制革有限公司、徐胜、林建海、黄侠龙、黄汉云、徐素素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以上贷款本金中如无币种名称均指“人民币”。

  4.上列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联系方式:

  地址:温州市温州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一、七-九楼

  联系人:周方平  电话:0577-88536726  传真: 0577-8853672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

  联系人:赖方庆 电话:0577-88108513 传真: 0577-88108506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6年4月8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4-08 2 2016年04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