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典例服饰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谢美花诉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杭劳人仲案字[2016]第4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典例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560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本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智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夏越、朱晨骁、陈思梦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717号、第718号、第71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恒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余文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希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80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58105071。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春飞石材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刘志海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0日9:30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格商业街)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春飞石材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真贵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0日9:30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格商业街)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中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林跃进、王越洋、王和平(舟普劳人仲案字〔2016〕第0137-0139号)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 6月 1日14时30分在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171号6楼)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 (东港海莲路171号4楼420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华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方伟(舟普劳人仲案字[2016]第134号)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5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171号6楼)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东港海莲路171号4楼421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曙辉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根红):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曾加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秀洲劳人仲案字[2016]第6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一楼11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