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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台路商初字第5033号

  何君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何君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7933.74元及截止2015年3月2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752.18元、滞纳金人民币449.84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何君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赵培华: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娟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下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771号

  程金平:本院受理原告洪小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774号

  程金小、程林妹:本院受理原告洪小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775号

  范文斌:本院受理原告洪小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3月11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6号、(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7号、(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应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1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应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特此更正。

  (2015)台路商初字第5021号

  陈仙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0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仙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568.46元及截止2015年3月2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31.81元、滞纳金人民币195.99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陈仙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023号

  汪丽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0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汪丽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7607.37元及截止2015年3月2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143.66元、滞纳金人民币1354.6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60元,由被告汪丽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028号

  泮盈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泮盈盈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89.02元及截止2015年3月2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12.84元、滞纳金人民币284.91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泮盈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13号

  汤玉柱、施小花:本院受理原告彭卫民诉被告汤玉柱、施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07号

  陈金贤:本院受理原告倪武兵诉被告陈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854号

  吴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吴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56号

  徐晓晖:本院受理原告吴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93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72号

  朱永华、姜大财: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立炙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支付与那高货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2712号

  盛磊、郑士县:本院受理原告谢秀清与被告盛磊、郑士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收。判令被告盛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秀清借款人民币500000元。被告郑士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盛磊、郑士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281号

  陈建登、石钰青:本院受理原告楼洪武与被告陈建登、石钰青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6号

  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艳文、戴彤武、芮元兴、于海生: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33号

  陈卫进:本院受理原告王燕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35号

  浦江缤利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科荣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97号

  浙江浦江鑫华煤炭有限公司、李秀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万福染整有限公司诉你们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9号

  黄雄壮、王海珍: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芮淑清、黄飞燕、浙江恒维工贸有限公司、黄雄壮、王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16号

  楼向烽:本院受理原告楼敏诉被告楼向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东商初字第6742号

  邢震、俞晓珍:原告张建军与被告邢震、俞晓珍、俞国忠、俞国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6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邢震、俞晓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建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103338.7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俞国忠、俞国尧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震、俞晓珍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570元,由被告邢震、俞晓珍负担,被告俞国忠、俞国尧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来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1064号

  吴元新、浙江君子兰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丹丹诉被告鲍荷花、吴元新、王东红、李爱民、浙江君子兰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港源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鲍荷花、吴元新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江红,人民陪审员陆智德、韦乐姣。本院定于2016年7月15日8时5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1067号

  郑于平、周佩云、傅跃彬、陆松卿:本院受理原告潘海江诉被告郑于平、周佩云、傅跃彬、陆松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郑于平、周佩云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傅跃彬、陆松卿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江红,人民陪审员陆智德、韦乐姣。本院定于2016年7月15日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2号

  黄专政: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英与被告黄专政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4-12 2 2016年04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