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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2149号

  周威丽:本院受理原告张法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0726民初1740号

  张金星、张牡丹:本院受理原告金义建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0726民初300号

  钟磊、黄蕾、郑原:本院受理原告江长伟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71号

  叶松光、张爱军、郑肖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丽与被告叶松光、张爱军、郑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002号

  虞杏来、费彩先:本院受理原告薛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00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126号

  陈加红:本院受理原告吴旭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12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46号

  浙江安圣电池有限公司、浙江恺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浦江县白马锁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圣电池有限公司、浙江恺人工贸有限公司、张永清、郑鲜凤、张庚兴、张程浩、黄文辉、张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42号

  张元水:本院受理原告洪青强诉被告张元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94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04号

  胡央伟、黄小红: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福诉被告胡央伟、黄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0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578号

  陈建文:本院受理原告张娟霞诉被告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10万元及利息43200元(按月息1.8分从2014年3月8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7日止,之后仍按此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80号

  张小丹、吴淑娟:本院受理原告赵栋诉被告张小丹、吴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小丹立即归还原告赵栋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利息11200元(逾期利息按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即月息2分,自2014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止,后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51200元,被告吴淑娟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7月15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604号

  蒋海清:本院受理原告郑婷婷诉被告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58号

  严明瑞、吴玉娇:本院受理原告赵成龙诉被告严明瑞、吴玉娇、严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严明瑞、吴玉娇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9月18日按1.8%月息支付1.89万元;2014年9月19日至起诉之日按1.5%月息支付8.1万元;起诉之后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1.5%月息支持利息);被告严小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902号

  黄孝军:本院受理原告杨芳芳诉被告黄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917号

  潘文正、王千千:本院受理原告郑永起诉被告潘文正、王千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918号

  潘文正、王千千:本院受理原告郑永起诉被告潘文正、王千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41号

  贾勇前:本院对原告浦江县伟杰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贾勇前支付原告浦江县伟杰布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5345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43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83元,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55号

  郑小东、黄小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成诉被告郑小东、黄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72号

  朱永华、姜大财: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立炙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支付与那高货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85号

  衢州市柯城区伟林废旧金属回收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杨家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3号

  杨慧清: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08号

  朱小健: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82号

  虞小俊、吴柯、杜盈: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2706号

  林瑞玉、林华智、徐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沈利燕与被告林瑞玉、林华智、徐海峰为民间借贷纠分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瑞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沈利燕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按本金10000000元自2014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林华智、徐海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60元,由被告林瑞玉、林华智、徐海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366号

  王勇进:本院受理原告童庆正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6月29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6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4394号

  罗荷春:本院受理原告蔡辉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4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62号

  徐海舟:本院受理原告王跃道与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主要内容:徐海舟向王跃道支付船舶物料款482139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3月25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金永商初字第4236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中被告“祝磊镭”应为“祝磊镭、盛钰婷”,特此更正。

  2016年3月1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2474号内文“并定于2016年6月18日上午9:30”更为“并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9:30”,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4-13 2 2016年04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