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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顾炳其、曹联: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连富与被告顾炳其、曹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400万元(利息按本金400万元,月息1.5%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止为180万元,合计580万元;2、被告曹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992号

  查洁晨:本院对原告张伟与被告查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查洁晨返还原告张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576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用合计1100元,由被告查洁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有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09号

  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凤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212082219)、钱凤仙(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211292222)、邱云峰(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411191810)、李平(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511162224):本院受理原告沈洪林诉被告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凤明、钱凤仙、邱云峰、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要求被告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000元,承担律师费57000元,共计要求被告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057000元;二、要求被告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原告自15年2月9日到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三、要求被告李凤明、钱凤仙、邱云峰、李平对第1、2项请求中被告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要求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纪昌、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685号

  郑建雷、金彩燕: 本院受理原告俞祖祥诉被告郑建雷、金彩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濮院法庭第一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298号

  陈吉利、朱三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5884.76元、利息82649.74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月5日,应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2、原告对二被告的房地产(房他证盐字第J000838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利;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075号

  徐明强、周红、徐金星、潘建平、徐彬、吴雪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江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强、周红、徐金星、潘建平、徐彬、吴雪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508-1号

  方继福、丁李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礼佳与被告方继福、丁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方继福、丁李红支付原告程礼佳借款人民币8万元;2、被告方继福、丁李红承担上述借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二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为2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0号

  沈忠: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佳丽,人民陪审员陆卫东、施根泉。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浙金商外初字第28号

  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庆哲、陈顺芳、陈巧林、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夏槐莲、杨文杰、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浙金商外初字第28号判决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2号

  施志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被告施志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施志挺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787号

  黄国英:本院受理原告杨顺生、罗金凤诉被告黄国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8日10:10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3337号

  陈超、陈强: 本院受理原告成振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苏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民初字第3114号

  刘玉娥:本院受理义乌市温州新阿松酒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义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民初字第421号

  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武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0772号

  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林伟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66号

  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飞翔针刺棉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18日下午14:50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77号

  张森林、方慧:本院受理原告盛飞熊与被告张森林、方慧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51号

  魏文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熙渊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479号

  毛张靖: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林武与被告毛张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61号

  吴剑峰:本院受理原告罗月红诉被告吴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6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3日8时5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818号

  黄如钗、胡永丰:本院受理原告黄骞仕与被告黄如钗、胡永丰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26号

  张根火、郑玉凤:本院对原告谢芳红诉被告张根火、郑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张根火、郑玉凤归还原告谢芳红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86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13元,由两被告承担2118元,由原告承担39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及追缴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136号

  浙江恒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通汇塑料制品厂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2016)浙1004民初1431号],因你公司无人收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70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赵素芳、齐何水: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及被告陈荣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沈连火:本院受理原告应贵诉你(2016)浙1024民初85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吴兴法诉你(2016)浙1024民初879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蒋松原、鲍美荷、蒋朝龙:本院受理原告张汉金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蒋松原、鲍美荷、蒋朝龙:本院受理原告程月钊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蒋松原、鲍美荷、蒋朝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军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蒋松原、鲍美荷、蒋朝龙:本院受理原告郑美女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吴全鸟、吴昌镜(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岭头村):本院受理原告陈成棕与被告吴全鸟、吴昌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24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张林伟(户籍地青田县山口镇板石小区21幢1号)、吴洲杰(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东溪乡桥头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张林伟、吴洲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5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3月30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303民初1014号、(2016)浙0303民初1041号、(2016)浙0303民初1276号,落款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应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2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936号,黑体字部分被告应为“海宁博爱医院有限公司、林梅兰、詹淑华”,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4月8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其中“(2016)浙0304民初230号”应为“(2016)浙0304民初230、231号”,特此更正。

  2016年3月1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2474号内文“并定于2016年6月18日上午9:30”应为“并定于2016年6月16日上午9:30”,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4-14 2 2016年04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