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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广 角

法院公告

2016年4月15日

  (2015)金义商初字第1626号

  义乌市云儿皮带商行、胡少云、潘晓冬、夏巧娟、包广轻、郭瑞久、黄碎丽、胡余红、刘化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云儿皮带商行、胡少云、潘晓冬、夏巧娟、包广轻、郭瑞久、黄碎丽、胡余红、刘化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16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1624号

  义乌市云儿皮带商行、胡少云、潘晓冬、夏巧娟、包广轻、郭瑞久、黄碎丽、胡余红、刘化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云儿皮带商行、胡少云、潘晓冬、夏巧娟、包广轻、郭瑞久、黄碎丽、胡余红、刘化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16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10号

  金华翰明欣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康奇塑料制品厂、吴跃华、郑丹英、吴关潮、吴月香、陈浜、郑丹琴、义乌市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09号

  王国林、潘秀芳、浙江贝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富林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丹、任大海、王国林、潘秀芳、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贝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富林针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286号

  张平晖: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艺霞饰品配件商行诉被告张平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2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平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艺霞饰品配件商行货款4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7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平晖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6号

  申请人叶赛娟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503375 22248364,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票据金额500000元,申请人为叶赛娟,收款人为叶赛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本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87号

  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本院受理原告汪曙农诉被告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汪曙农诉请:1、被告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归还利息(利息按月利3分计算即从2014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陈池江、叶崇珍对上述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6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04号

  黄小敏、黄小娟:本院受理原告范智兴诉被告黄小敏、黄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任根娣、陈池江、叶崇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范智兴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0万元及偿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99号

  周小鸣、楼荷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鸣、楼荷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34号

  黄效辉、童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朝战诉被告黄效辉、童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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