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范叔奋:本院受理原告潘继正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2016)浙1004民初1795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7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黄崇幸:本院受理原告潘继正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2016)浙1004民初1794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7月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李福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项天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罗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林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4月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2313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7月6日上午10时”,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1月1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下商初字第4442号,黑体字部分第一被告“杭州华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为“杭州家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2016)浙0726民初1547号
张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才诉被告张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38号
吴丽嫦:本院受理原告刘卫军诉被告吴丽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78号
浦江县世忠超市、昌真平、杨会敏: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胜杰副食店诉被告浦江县世忠超市、昌真平、杨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66号
金健民、金建群:本院受理原告彭卫标诉被告金健民、金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091号
边良伟、周亚玲:本院受理原告贾云志诉被告边良伟、周亚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8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14号
周军良、周茶先:本院受理原告何丹俊诉被告周军良、周茶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8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12号
浦江县世忠超市、吕真平、杨会敏:本院受理原告许炳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64号
刘操:本院受理原告浦江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8号
肖中成:本院受理原告倪慧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69号
吴风雷:本院对原告严阿明诉被告吴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7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吴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严阿明货款计人民币5489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以年利率6%为限)。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03号
袁梅花:本院受理原告张咸练诉被告龚小勇、戴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9日起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8:5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15号
何玉川:本院受理原告倪宏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1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36号
方东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子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18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869号
张顺安、徐新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强与被告张顺安、徐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陈丽娟、骆顺凤: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15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柯子蛟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7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陈丽娟、骆顺凤、柯子蛟偿还透支本金、手续费合计人民币79908.40元及截至2016年2月21日滞纳金、利息合计1773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确认对被告陈丽娟所有的浙JX972K马自达牌轿车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华宏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1702号原告台州市福力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7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151845.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金洪先: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1429号原告台州市新阳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7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55435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瑾: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富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2016)浙1004民初1506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李丕盖:本院受理原告潘继正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2016)浙1004民初1792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2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7月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2218号
张顺安、徐新荣:本院受理原告叶良长与被告张顺安、徐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76号
钟顺清、朱小群:本院受理原告金洪剑与被告钟顺清、朱小群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15号
衢州大道商贸有限公司、温闽东: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3946号
项燕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为与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判决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项燕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408.1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本金7408.1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