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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4月18日

  (2016)浙0204民初917号

  王玲芬、刘明忠: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亚平、冯雅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下午14:15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433号

  宁波市鄞州下应小吴建材经营部、王美红、吴泽景、董正吉、吴晓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春、胡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7日8:40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434号

  宁波市鄞州杰诚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东港包装彩印厂、徐伟、石国芳、郁一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春、胡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7日9:00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32号

  邵继丰、曹优枝、邵惠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春、胡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7日9:20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884号

  徐庆苗、徐菊娣: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春、胡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7日9:40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59号

  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友井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江西井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妙芬、张百炼、王善章: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670号

  高军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663号

  张伟忠: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660号

  宁波金厚贸易有限公司、虞伟国、贝建军、王静芬、崔飞龙、赵淑萍、周琴、宁波长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646号

  吕加俊:本院受理原告马会会与被告吕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192号

  叶向荣、叶表辉、叶明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宏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叶向荣、叶表辉、叶明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1711号

  沈亚素、陈炳良: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霞、郑大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1746号

  沈亚素:本院受理原告郑大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917号

  李志龙:本院受理原告樊继花诉被告李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756号

  陈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晓军为与被告陈磊、毛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61号

  许晓萍、蒋伟海:本院受理的[(2016)浙0212民初26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许晓萍、蒋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358号

  尹孔孟:本院受理的[(2015)甬鄞商初字第1358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尹杜谦、陈建萍、尹孔孟、周赛月、董京、周越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8号

  陈君江:母明亮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赵国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江桔、陈国平、徐恩琴,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1269号

  陈君江:申井占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赵国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江桔、陈国平、徐恩琴,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初字第2687号

  慈溪市威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市三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宏拓电器有限公司、邹建权、陈利红、陈红军、钱孟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初字第2720号

  宁波广而高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镇洋山家美五金厂、宁波乾驰厨具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水仙电器有限公司、韩远路、芦长江、洪天明、洪德才、董占强、裘兰萍、陈根祥、陈益、张飞勇、王小荣、陈婉芬: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初字第2724号

  慈溪市水仙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镇洋山家美五金厂、宁波广而高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乾驰厨具工贸有限公司、韩远路、芦长江、洪天明、洪德才、董占强、裘兰萍、陈根祥、陈益、张飞勇、王小荣、陈婉芬: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初字第2726号

  宁波市天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镇洋山家美五金厂、宁波广而高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乾驰厨具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水仙电器有限公司、韩远路、芦长江、洪天明、洪德才、董占强、裘兰萍、陈根祥、陈益、张飞勇、王小荣、陈婉芬: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34号

  申请人余姚市大水坝塑料制品厂、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陆埠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 23800385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硕奇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大水坝塑料制品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5月13日)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35号

  申请人余姚市大水坝塑料制品厂、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0275171号(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宁波锦宇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大水坝塑料制品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5月5日)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332号

  余姚市宁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士康: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方光诉被告余姚市宁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士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23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123号

  尉小军、孟颖琦: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351号

  蒋建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363号

  王良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349号

  蔡金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催字第91号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乐意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出票人为绍兴金江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京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1000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 34257488、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164号

  绍兴润瑜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水华、郑华芳、董晓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下午3:15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951号

  绍兴沁铄建材有限公司、徐雅娟、张红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下午3:0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4号

  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密市宜晟纺织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绍兴欧曼尔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鸿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越城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 27621433、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到期日为2016年5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上诉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708号

  姚永标、姚五六、绍兴市旭盛园林有限公司:原告汤关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894号

  慈溪市万月电器配件厂、王力冲: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巨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万月电器配件厂、王力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商红军、人民陪审员金以康、王国金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商红军担任审判长,定于2016年7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6号

  林明勇、陈罗娇、周曼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桥支行与被告林明勇、陈罗娇、周曼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96号

  陈建、潘利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与被告陈建、潘利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90号

  温州蓝翔电子工艺品有限公司、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虞亦棒、黄吕丑、陈秀华、林贤棉、金正锡: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温州蓝翔电子工艺品有限公司、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虞亦棒、黄吕丑、陈秀华、林贤棉、金正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74号

  曹宋宋、胡克: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宋宋、胡克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05号

  叶天树、彭立跑、蔡素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叶天树、彭立跑、蔡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25号

  夏国平、金松文、卓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国平、金松文、卓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39号

  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曹微蓉、陈风珍、陈捷、曹微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曹微蓉、陈风珍、陈捷、曹微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41号

  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曹微蓉、陈风珍、陈捷、曹微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曹微蓉、陈风珍、陈捷、曹微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42号

  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陈捷、曹微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陈捷、曹微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4-18 2 2016年04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