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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4月19日

  (2016)浙0110民初3464、3466-1号

  张小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史林诉被告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2462-1号

  王利军、楼小琴、联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文良诉被告王利军、楼小琴、联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0894号

  林国平、邢晓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罗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平、邢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8日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0933号

  徐永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罗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8日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塘商初字1036-3号

  沈益国、章晓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新业制针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圣亚机械阀业有限公司、沈益国、章晓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000号

  汪忠道、杨丽丽:原告姜红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263号

  赖笑盈: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嘉哲、赖笑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263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545号

  王凤银: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珍叶与被告王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15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虹、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445号

  宁波国美联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超产与被告宁波国美联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564-2号

  宁波天弘创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正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助翠与被告宁波天弘创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正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156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执民初字第3999号

  陈小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甬鄞执民字第399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亚丰新村3号楼101室的房地产(包括固定装修装饰、室内动产)。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忠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忠正估(2015)法鉴字第10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裁明上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81.87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开拍卖上述财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2225号

  徐龙光、李永秀:本院受理原告何妙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326号

  刘三标:本院已受理原告何宁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573号

  许祖利、周小依:本院已受理原告杨世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475号

  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牧锐商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411号

  宁波锘尔特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中钧石化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680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王韩龙诉被告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43号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剑波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陈波返还原告王剑波借款28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分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615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467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薛芳园诉被告应敏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驳回原告薛芳园要求与被告应敏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芳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初字第2667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哲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慈商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29号

  申请人宁波市江东荣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余姚分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 2662445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费兰克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旭康电器配件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26日)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新商初字第1375号

  金华市越翔汽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越翔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90号

  黄晓萍:本院受理原告万云峰诉章培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云峰不服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245号

  王小英、吴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凤香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初字第6789号

  温州市旭钢物资有限公司、吴和丹、黄秀珠、曾爱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8月5日下午15时,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38号

  王兴钢:本院受理原告叶小雄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604号

  陈国法:本院受理原告梅建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581号

  潘坚真、许静洁:本院受理原告李景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07号

  张宝仙、叶美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284号

  林德巩、林小仪: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巩、林小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1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60号

  林益飞、郑素微、施重阳、胡峰华、浙江兴华电缆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林益飞、郑素微、施重阳、胡峰华、浙江兴华电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16号

  阮国军、朱玲、郑志成、温州市知更鸟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阮国军、朱玲、郑志成、温州市知更鸟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58号

  胡峰华、郑琴双、施重阳、林益飞、温州乐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胡峰华、郑琴双、施重阳、林益飞、温州乐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4号

  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金永乐、金朝杰、王建芬、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吴方忠: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金永乐、金朝杰、王建芬、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吴方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3号

  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金永乐、金朝杰、王建芬、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吴方忠: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浙江热邦机械有限公司、金永乐、金朝杰、王建芬、浙江侨亨实业有限公司、吴方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650号

  赵天儿:本院受理原告陶眺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天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陶眺龙货款246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68元,由被告赵天儿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主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0960号

  任斌峰:本院受理原告周益铭、周迅诉被告任斌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818号

  闵来喜:本院受理原告仇建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399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30号

  邱春勤、叶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82号

  嘉善天三加油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旋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天三加油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482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协议和2013年5月29日的补充协议;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5578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31号

  刘新宏:本院受理原告韩忠群与被告刘新宏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531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别克轿车一辆,车号为F526CX,货款48000元,由原告负担偿还,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391号

  海盐兰欣包装有限公司、王陈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海盐兰欣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2053.38元。被告王陈伟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陈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盐兰欣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741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3886元,由被告海盐兰欣包装有限公司、王陈伟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379号

  陈永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被告许晓婷、陈永忠、海宁市中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晓婷、陈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22493.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罚息(截至2015年11月5日暂计25372.7元,此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坐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金色家园14幢1单元201室房产)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中栋公司对被告许晓婷、陈永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1392号

  施勤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荣华服装辅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方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钭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4-19 2 2016年04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