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江鼎派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潘成权与你单位有关补发工资类争议一案(苍人劳仲案字〔2015〕第038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潘成权的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狮麒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杨细威与你单位有关补发工资类争议一案(苍人劳仲案字〔2015〕第0387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终局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狮麒包装公司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发申请人杨细威2015年4月至5月的工资5000元;2、被申请人狮麒包装公司与申请人杨细威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苍南县现行政策共同为申请人杨细威补缴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