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4月20日
(2015)甬鄞商初字第2279号
宁波海曙谦谦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春燕商贸有限公司、许绍来、许灵燕、李红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海曙谦谦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春燕商贸有限公司、许绍来、许灵燕、李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71号
孙威、宁波前阳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沐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万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才宏与被告孙金贤、孙威、宁波前阳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沐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万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466号
胡万茂、岑红卫:本院受理原告林元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1985号
侯俊杰:本院受理原告陈巧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1636号
蓝刚、谢宝仁、绍兴市双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康韵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梦洁纺织有限公司、谢惠仙、熊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下午15:10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1635号
谢宝仁、蓝刚、绍兴市双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康韵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梦洁纺织有限公司、谢惠仙、熊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175号
高小万:本院受理原告陈娟娣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368号
何德来、胡正法:本院受理原告陈少君与被告何德来、胡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239号
吕丹、裘滨:本院受理原告史斌为与被告吕丹、裘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240号
吕丹、任铱娜:本院受理原告史斌为与被告吕丹、任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36号
吴子义(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911172515):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万科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01号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阿远鞋料加工场:本院受理原告罗细秀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307号
林斌:本院受理原告奚海桦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10: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25号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应磊、温州市大盛建材有限公司、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萍: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要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014号
厉智迪:本院受理原告刘祖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936号
温州市旭日眼镜有限公司、陈志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俊凯眼镜配件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063号
胡明芬:本院受理原告杨朝明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65号
吴俊凯、林虎:本院受理原告李景文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下午14: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31号
王毓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创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下午15: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57号
胡建树: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中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下午15: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00259号
郑阿丽、翁银宝:本院受理原告陈坤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戴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6年8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00258号
郑阿丽、翁银宝:本院受理原告庄卫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戴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6年8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977号
潘福海、潘宝贤: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164号
郑建雷:本院受理原告金锡伦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欠款487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513号
费根娣: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60号
李文: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494号
陆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陈熊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3号
尹庆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尹庆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5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3832号
俞明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海威信电镀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9:30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1917号
郑健君、郑吉康:本院受理原告骆旭生诉被告郑健君、郑吉康、陈英娟、余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健君、郑吉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骆旭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12500元自2014年12月11日起,12500元自2015年1月11日起,12500元自2015年2月1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英娟、余文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骆旭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4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骆旭生承担200元;由被告郑健君、郑吉康、陈英娟、余文明承担1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477号
何玉伟、朱永超:本院受理原告王慧斌与被告何小坚、陈艳阳、何玉伟、朱永超、浦江阳阳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小坚、陈艳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王慧斌借款24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何玉伟、朱永超、浦江阳阳镀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小坚、陈艳阳、何玉伟、朱永超、浦江阳阳镀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5230号
倪旭光、倪旭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宏与被告倪旭光、倪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旭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有宏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不超过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倪旭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倪旭光、倪旭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535号
吴琼、刘丹: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安民日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303072元人民币及利息;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叶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正华、王春洋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佛堂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30号
杨克强(330326198709252217):本院受理原告蒋素芳与被告杨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285号
王熙:本院受理原告郑义义诉被告王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2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义义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义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郑义义负担160元,由被告王熙负担25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594号
王从喜:本院受理蔡胜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从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蔡胜轩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年利率不得超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从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863号
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凯帝家具有限公司、吴志康、毛凤鸣、吴三生、赵丽芬、沈志勇、浙江豪杰工贸有限公司、李豪、李杰强、陈云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武义康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凯帝家具有限公司、吴志康、毛凤鸣、吴三生、赵丽芬、沈志勇、浙江豪杰工贸有限公司、李豪、李杰强、陈云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78号
俞典、王锦生、董春兰、楼林花、徐蒙疆、徐蒙虎、徐尔萍、朱俊晓、朱俊杰、孙彩芬、徐李英:本院对原告钱跃进、张纯安、黄力与被告朱长春、赵天明、俞典、王锦生、施美珍、黄斌、朱冬芬、董春兰、孙彩芬、是炳森、楼林花、徐蒙疆、徐蒙虎、徐李英、徐尔萍、朱俊晓、朱俊杰、朱俊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062号
胡丞乾、郑丽荣、胡丞仕、叶娅、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乾仕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张美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9:10,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孙永道、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98号
王见云、胡晓飞:原告程还可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8:40,开庭地点为十里丰监狱,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朱仙娥、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26号
徐春根: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信毅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郑光清、徐湫庚、徐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地板材料货款77729元;2、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