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58号
黄猛、毛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沼华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00号
贾也川、刘旭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们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15号
盛燕丛、吴钰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兴平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976号
吴雪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根大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76号
田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钟青江诉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57号
朱幸荣、黄云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幸荣、黄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058号
倪林海:本院受理原告程昌盛诉被告倪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55号
王振华、王金杰: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鹏诉你们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11号
张骐涞、马德钢:本院受理原告石俊义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050号
楼坚、李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刚刚诉被告楼坚、李明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051号
楼坚、李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刚刚诉被告楼坚、李明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00号
吴顺鑫、蒋春芳:本院受理原告黄秋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97号
黄胜利:本院受理原告郑以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68号
项盟、毛慧玲、汪方浩:本院受理原告周家宏诉被告项盟、毛慧玲、汪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54号
朱水仙:本院受理原告胡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朱水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借款人俞梅付应当归还原告胡胜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54号
刘人赣、刘人贤:本院受理原告翁建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刘人赣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及律师费;刘人贤就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65号
郑磊:本院受理原告吴胜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胜祥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47号
廖美霞:本院受理原告姚雪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63号
许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余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282号
郎涌:本院受理原告吴世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15号
衢州大道商贸有限公司、温闽东: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吴萍、姜水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大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2818.04元及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温闽东、吴萍、姜水云对被告衢州大道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温闽东、吴萍、姜水云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衢州大道商贸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813号
浙江金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完美置业有限公司、徐有金、徐爱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43000000元、利息、复利及罚息;2、确认原告就被告二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310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三、四就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69号
陈红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功诉你与黄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功借款本金69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晓虎对被告陈红星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晓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红星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90号
龙游万葡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郑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82号
周屹: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安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安秀借款213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43号
吴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仁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仁姣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10号
徐秋亮、衢州市晟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徐秋芬:本院受理原告许宏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宏强借款本金1565000元及利息,被告衢州市晟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徐秋芬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36号
王征、王静:本院受理原告戚东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丽缙商初字第2161号
浙江德尚林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忠恒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尚林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缙商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浙江忠恒锁业有限公司货款553485元,并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另行计赔553485元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9235元,由被告浙江德尚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214号
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富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东阳市富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60800元,并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赔260800元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212元,由被告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