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4月21日
(2016)浙0212民初2679号
邵建云、张龙、张虎、黄立晓:本院受理原告董甫庆诉被告邵建云、张龙、张虎、黄立晓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81号
徐友钟:本院受理原告李西奎诉被告徐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限被告徐友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西奎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徐友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273号
郑志良、李文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491号
郑栋栋:本院受理原告唐海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487号
毛裕表:本院受理原告唐海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82号
陈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杨富文诉被告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哂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159号
应梦静:本院受理原告徐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163号
唐盛乔、邵高松:本院受理原告徐海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389号
庞天岳:本院受理原告徐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390号
刘娇:本院受理原告徐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21号
宁波高新区信诚科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新区信诚科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2732号
许雪明、叶雪琴:本院审理原告华建忠诉被告许雪明、叶雪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被告许雪明偿还原告代为归还的借款516291.47元,及利息损失;被告叶雪琴对上述款项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八点三十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359号
费建根、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春苗与被告费建根、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13号
申请人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66574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红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农行象山南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0日、最后持票人为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占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4)甬宁商初字第1481号
卢朝越: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卢朝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甬宁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损失666.70元;二、被告卢朝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损失15 833.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卢朝越负担18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卢朝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259号
章增弟、周葵阳、绍兴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906号
绍兴市佳禾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商杰化纤有限公司、绍兴香林果酒有限公司、汤时伟、吴丽峰、张小敏、谢绍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753号
绍兴市鑫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绍兴众大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古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古原机械有限公司、徐新建、陈金英、陈月华、虞关龙: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617号
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越楚、何政岳、何俐华、何越秀: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618号
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越楚、何政岳、何俐华: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619号
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越楚、何政岳、何俐华: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12号
申请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5431942,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出票人为浙江圣蒂诺居饰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滨海支行,收款人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4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56号
明道法、温州市中和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肖连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68号
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克里特集团有限公司、龙游永高阀门有限公司、龙游欧莱特阀门有限公司、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吴胜宇、吴胜俊: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72号
浙江锡星印刷有限公司、鲜八里集团有限公司、钱锡星: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国鼎支行诉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18号
颜厥排、陈露露: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夫与被告颜厥排、陈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25号
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应磊、温州市大盛建材有限公司、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萍: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镜子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686号
苏信芳:本院受理原告谢向阳与被告苏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534号
赵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林氏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40号
温州市苏佳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潘建国、苏志勇、苏志坚、季荣华、刘雪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苏佳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潘建国、苏志勇、苏志坚、季荣华、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42号
温州市苏佳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潘建国、苏志勇、苏志坚、季荣华、刘雪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苏佳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潘建国、苏志勇、苏志坚、季荣华、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45号
陈聪、陈雅琴、傅永来、方建晓: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陈聪、陈雅琴、傅永来、方建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46号
缪利爱: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被告缪利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65号
温州市雪地皮革有限公司、温州东照贸易有限公司、倪权炎、陈圣仕、金权满、金权金: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雪地皮革有限公司、温州东照贸易有限公司、倪权炎、陈圣仕、金权满、金权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83号
董文海、龙娅萍:本院受理原告王戈卫与被告董文海、龙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325号
吴云贵、朱海娟、朱海桥:本院受理原告余仙敏与被告吴云贵、朱海娟、朱海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天。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077号
李跃忠、丁鸣芳、阮掌华、李跃飞、嘉善申茂紧固件厂、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忠、丁鸣芳、阮掌华、李跃飞、嘉善申茂紧固件厂、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李跃忠、丁鸣芳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31337.23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相应的保证借款合同之约定计收);2、被告阮掌华、李跃飞、嘉善申茂紧固件厂、嘉善县掌华金属制品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上述全部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款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