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421民初1078号
李跃忠、丁鸣芳、李跃飞、嘉善县通茂标准件厂、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忠、丁鸣芳、谢月清、李跃飞、嘉善县通茂标准件厂、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李跃忠、丁鸣芳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31655.83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相应的保证借款合同之约定计收);2、被告谢月清、李跃飞、嘉善县通茂标准件厂、嘉善申贸紧固件厂、嘉善县时宇金属制品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上述全部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款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143号
罗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执异初字第2号
被告湖州绿之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优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霄波:本院受理原告孙阳阳与被告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浔执异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确认位于湖州市和孚镇重兆迎宾北路1号房产(建筑面积6414.42平方米)50%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孙阳阳所有;二、驳回原告孙阳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27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0777元,由原告孙阳阳负担人民币5388.50元,由被告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负担人民币5388.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542号
计林芳,男,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屯圩村横巨头50号,身份证号330501195412285819。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6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543号
计林芳,男,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屯圩村横巨头50号,身份证号330501195412285819。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6年7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7号
申请人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 37720859,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精工安厦钢结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越强商品混疑土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11日)。利害关系人应于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477号
范光俊、陈浓:本院受理原告赵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苏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677号
陈聪: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76号
马建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马建锋、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97号
陈小乐:本院受理原告王百利与被告陈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129号
董永军:本院受理原告戴伟建诉被告董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1239号
伍小浩:原告王胜与被告伍小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042号
严峻:原告赵琳与被告严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武民初字第405号
陈金铃: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润达彩钢板厂诉被告你及被告浙江富顺建设有限公司、陈金铃、浙江正隆运动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武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561号
楼爱飞:本院受理原告吕永好与被告楼爱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9:10,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925号
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康与被告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9:30,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97号
李建荣、骆宇红、浙江家得乐工贸有限公司、李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胡伟荣与被告李建荣、骆宇红、浙江家得乐工贸有限公司、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93号
李建荣、骆宇红、浙江家得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敏与被告李建荣、骆宇红、浙江家得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95号
李建华、朱英丽、李建荣、骆宇红、浙江家得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敏与被告李建华、朱英丽、李建荣、骆宇红、浙江家得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东商初字第6882号
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三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菊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68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76号
黄兴炎、郑雪娟:本院受理原告郑期武诉被告黄兴炎、郑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476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72号
黄圳、洪雷雷: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被告黄圳、洪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51号
张国松、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楼青仙诉被告张国松、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19号
洪信灿、叶什青:本院受理原告潘超超诉被告洪信灿、叶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69号
黄成伟、潘小珍、黄宝产:本院受理原告吴卫成诉被告黄成伟、潘小珍、黄宝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57号
石向东:本院受理原告项志龙诉被告石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3号
楼永江:本院受理原告俞伟忠诉被告楼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170号
独山县群凡水晶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朱子文诉被告独山县群凡水晶制品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16号
吴光满:本院受理原告陈都成诉被告吴光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94号
边云露、洪宇灿:本院受理原告胡三明诉被告边云露、洪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69号
方飚:本院受理原告覃永超诉被告方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50号
张善君:本院受理原告项柏青诉被告张善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015号
黄天天、俞海良、查秀莲、张侃侃、徐甜甜:本院受理原告黄刚刚诉黄天天、俞海良、查秀莲、张侃侃、徐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01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4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289号
黄清海:本院受理原告洪信子诉被告黄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1255号
余双勇、戚淑蒙、赵点波、朱松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余双勇、戚淑蒙、赵点波、朱松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25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7号
毛金荣、浙江金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平与被告毛金荣、金佑公司、方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你们的起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刘立平撤回对被告毛金荣、浙江金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对其他被告的诉讼继续进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453号
毛超岳:本院受理原告郑晓东与被告陈立晨、祝敏芳、立购公司、毛超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郑晓东撤回对被告毛超岳的起诉,对其他被告的诉讼继续进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407号
余成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告余成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成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融资借款本金119872.48元及利息,原告对被告余成雄所有的浙HS1558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合计3383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36号
王征、王静:本院受理原告戚东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