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2124号
黄兴炎、郑雪娟:本院受理原告郑炳云与被告黄兴炎、郑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64号
何伟康、王康郎:本院受理原告金晓阳诉被告何伟康、王康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166号
石学连、周群芳:本院受理原告沈良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16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392号
陈淦淦、陈宸:本院受理原告顾根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39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10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87号
陈伟芬、陈发有: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01号
张强军:本院受理原告杨芳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20号
薛光明、孙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21号
薛光明、孙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37号
徐靖靖、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13号、817号
严明瑞、吴玉娇:本院受理原告朱竹云诉被告严明瑞、吴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13、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15号
衢州市柒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光亮诉你与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12号
徐党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与被告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吴晓秉、葛雁、王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60号
柳胜、廖宝文:本院受理原告方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96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33号
卢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柴金妹诉被告卢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柴金妹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卢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875号
杨仁骏:本院受理原告丁艳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宋惠英:本院受理原告余元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华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2号
吴锦安:本院受理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锦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40000元,支付利息20400元,并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2%另行计付340000元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06元,由被告吴锦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5号
徐少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涛涛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少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浙江涛涛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货款233000元,并从2014年1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赔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被告徐少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6号
翁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涛涛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缙商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浙江涛涛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支付违约金66000元,并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2%另行计算300000元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被告翁卫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67号
浙江鑫税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5600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浙江鑫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988号
叶国乔:本院受理原告王毓华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裁判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毓华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755元,减半收取10377.50元,由你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994号
李巧勇(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溪乡三星双塘岭17号)、李建军(户籍地浙江省义务市稠城街道宾王市场D区5楼49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毅煜诉被告李巧勇、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99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李巧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李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5日9时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00645号
吴必瑩(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河小区12幢406室):本院受理原告颜永建与被告吴必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0064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2016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万山法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1888号
郑建军、应秋莲:本院受理原告郑相棣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911号
张新富、滕香彩、郑卫平、卢申华、张菊琴、张金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91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912号
卢申华、王爱利、郑卫平、张新富、张菊琴、张金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913号
郑卫平、卢爱君、卢申华、张新富、张菊琴、张金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91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2014民初961号
王伟虹、张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96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4月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609号,开庭时间“2016年6月20日上午9:45”应为“2016年6月27日上午9:45”,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