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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当事人:邢长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201197206277216

  经查明:2016年2月6日,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城南路半爿街路口向路人兜售水果(苹果),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你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曾于2016年1月19日因同类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有屡教不改情节,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无照经营物品苹果46箱(5kg/箱)。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不配合,我局无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城法罚字[2016]第61002115号),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197号,联系电话0571-82665386)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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