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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4月25日

  (2015)杭富商初字第3987号

  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富商初字第39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第114条、第159条、第16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378510.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356410.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79元,由被告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826号

  王明忠:本院受理原告章加军诉被告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8日下午14:0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734号

  池宇峰、赵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倪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桐商初字第1411-2号

  浙江联冠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敢有与被告张林权、凌孩、浙江联冠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桐商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张林权、凌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戴敢有借款114.8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2.82万元自2013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6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12万元自2013年11月3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0万元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6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7.5万元利率从中扣减);二、被告张林权、凌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戴敢有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浙江联冠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戴敢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9元,由原告戴敢有负担929元,由被告张林权、凌孩、浙江联冠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584号

  方图四: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好饰尚家居建材市场美之爽卫浴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商初字第1754号

  余辉:本院受理原告洪铭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洪铭亮借款8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4年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商初字第1755号

  余辉:本院受理原告洪铭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洪铭亮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965号

  吴静静、叶钟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亚平、张杰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18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266号

  金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及潘亚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孙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8:4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267号

  胡维波、王贤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孙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1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115号

  阮国君、岑利锋、王杜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亚平、张杰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7月18日上午10:1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268号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朱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刚、孙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4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89号

  央力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新文书成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民初字第1873号

  蔡红兵:本院受理原告周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东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817号

  刘金霞: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刘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伟贞、陈锐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10:15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056号

  宁波昂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耀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建利、宁海县西店驰云塑料五金厂、邬春风、邬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552号

  叶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董小海、沈根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新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龙波、何建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11号

  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敏与被告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12号

  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越芳与被告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14号

  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镇与被告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775号

  周军光:本院受理原告蒋庆明与被告你、叶波、陈丹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龙波、何建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50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002号

  金广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厚德照明电器商行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龙波、何建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647号

  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榕大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方晓强、俞红玉、陆军伟、沈亚、欧东国、练彬、徐永安、陈依中、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渔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与被告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海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榕大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方晓强、俞红玉、陆军伟、沈亚、欧东国、练彬、徐永安、陈依中、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香雪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这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808号

  胡吉辉、张喜娟、施芸:本院已受理原告刘芹丽与被告胡吉辉、张喜娟、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229号

  陈公武、王君辉:本院受理原告刘生朝与被告陈公武、王君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524号

  浙江绍兴盛春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任海冲、唐志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835号

  薛樑枫、绍兴县腾龙烫金有限公司、唐建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781号

  卢俊欣: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098号

  周兴忠、俞国英、蒋志耿、杨惠林、潘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527号

  绍兴县欧赛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怡家居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炫虹制线有限公司、陈捷、董裕珍、王清钦、董耀峰、冯国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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