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4月25日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49号
绍兴市袍江王俞五金配件商行、绍兴圣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王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催10号
申请人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汇票号码:3020005326087046,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正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正邦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期限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129号
程正良、叶书婉:本院对原告平阳县益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正良、叶书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328号
刘贵:本院对原告薛安钗诉被告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执异初字第10号
王培洪、蒋爱珍、王辉:本院受理原告黄天益与被告王长雷、第三人王培洪、蒋爱珍、王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停止对永嘉县上塘镇锦西景园C区7幢103室房产(房所有权证号:80032879)的执行;二、驳回原告黄天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第三人王培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催1号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20005224270694(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4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到期日2016年3月10日,出票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浙0324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催2号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20005224273114(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4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到期日2016年3月10日,出票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浙0324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催3号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20005224273110(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4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到期日2016年3月10日,出票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浙0324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催4号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20005224273109(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4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到期日2016年3月10日,出票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浙0324民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催5号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20005224270700,(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4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到期日2016年3月10日,出票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山市金莱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浙0324民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华邦安全封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644号
廖晨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廖晨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7412.59元、滞纳金1871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15日利息5869.44元,从2016年3月16日起以透支本金37412.5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32元,由被告廖晨雨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367号
金剑荣:本院受理原告徐明才诉被告金剑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七日内向原告徐明才支付价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50元,由被告金剑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1435号
周顺杰(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206241814):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立即归还贷款本金43000元、利息及罚息2007.97元、复利34.6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为暂计)。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277号
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特力园艺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华东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奇力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68462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被告上虞市特力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296号
陈吉利、朱三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被告陈吉利、朱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297号
陈伟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被告陈伟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1454号
杭州晟之鹏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海盐县琪琪塑料包装制品厂诉被告杭州晟之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023号
金超: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奥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12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浙湖民终字第754、757、761、762、763、766、769、770、771、772、773、775、776、779、780、781、782、783、784号
史以涛:本院受理康永平、刘志军、吴宗利、吴灵、杜忠玉、郑培昌、黄前贤、黄前爱、张海防、张天奎、黄仁忠、毛明银、周朝双、王朝进、詹仕银、吴勇、何玉琼、吴永林诉你和浙江湖州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黄仁显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和黄仁显诉你和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02号
许伟权、章明明、朱水龙、周卫丽: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与被告许伟权、章明明、姚俊、马文华、朱水龙、周卫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7月28日9时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734号
沈惠民: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琴诉被告沈惠民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日14时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湖安商初字第1599号
楼建勇:本院受理原告秦升与被告楼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安商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赵志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易燕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倪培文、龙游县小丁物流有限公司、王美银:本院受理原告汤凤仙、徐文旺诉被告钟汉鑫、倪培文、龙游县小丁物流有限公司、王美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00100041 22483941,出票金额为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申请人为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婺城支行,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备注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12号
曹丙杨: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丙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丙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73141元及违约金33732元,合计106873元(违约金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5年7月23日止,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37元,由被告曹丙杨负担52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98号
义乌市苏宝纺织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福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苏宝纺织品商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苏宝纺织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福染整有限公司加工费810692.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义乌市苏宝纺织品商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88号
童南海:本院受理原告郑健城诉被告童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5日9:10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14号
虞俊彪:本院对原告徐云峰为与被告虞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999号
刘体付:本院受理陈如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包装材料款人民币467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8日14:10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以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7号
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40203375 23561086,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票据金额12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爱萍)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7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61号
潘碎茶、潘振涛、潘玮涛、柳翠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潘碎茶、潘振涛、潘玮涛、柳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6年7月1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691号
陈英波、汪伟红、陈新楠、盛风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英波、汪伟红、陈新楠、盛风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6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4453号
李光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2861号
陈萍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诉被告陈萍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211653.99元(其中透支本金170695.84元,利息35958.15元,滞纳金5000元),利息、滞纳金已算至2016年1月25日止,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锋,人民陪审员陆智德、叶春录。本院定于2016年8月9日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2871号
陈燕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诉被告陈燕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50987.37元(其中透支本金38486.47元,利息7115.48元,滞纳金5385.42元),利息、滞纳金已算至2016年1月27日止,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锋,人民陪审员陆智德、叶春录。本院定于2016年8月9日9:2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2872号
葛世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诉被告葛世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93347.19元(其中透支本金62152.43元,利息20325.3元,滞纳金10869.46元),利息、滞纳金已算至2016年1月25日止,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锋,人民陪审员陆智德、叶春录。本院定于2016年8月9日9:4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2873号
胡金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诉被告胡金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38195.73元(其中透支本金29906.57元,利息4365.52元,滞纳金3923.64元),利息、滞纳金已算至2016年1月25日止,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牡丹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锋,人民陪审员陆智德、叶春录。本院定于2016年8月9日10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3364号
卢竹生、周少华、卢均磊、楼琳琳、马国良、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厉香球与被告卢竹生、周少华、卢均磊、楼琳琳、马国良、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40万元,并支付2014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25441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7日10时1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3203号
张国新、董青: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明与被告李国强、徐国佩、张国新、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8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6日8时45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3361号
中磊建设有限公司、卢竹生、周少华、卢均大、楼琳琳、浙江至上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厉香球与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卢竹生、周少华、卢均磊、楼琳琳、浙江至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2014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7日8时45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交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29号
于泽恩、郑雨佳:本院受理原告郑钟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49号
周明霞、张必敬: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546号
郑青峰:本院受理原告张骏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39号
黄红波、周丽芳:本院受理原告黄龙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88号
浙江富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颖:本院受理原告郑隆平诉你们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328号
黄生年、王群芳:本院受理原告周生平诉被告黄生年、王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492号
张青山:本院受理原告季德威与被告张青山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567号
柳杨、曹兴美: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东诉被告柳杨、曹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柳杨、曹兴美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整及利息14400元(利息算至2016年3月7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另计),合计444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7月27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