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1104号
何品超:本院受理原告吴学生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784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40号
赵翩翩、沈明坚:本院受理原告黄辉辉诉被告赵翩翩、沈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6日8时4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89号
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万华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6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55号
何苏云、刘斐、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何苏云、刘斐、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02号
张春林、张红英:本院受理原告黄根生诉被告张春林、张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585号
杨振东: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福腾建筑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63号
张国风、张箭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尺琴诉被告张国风、张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13号
毛方莹: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被告毛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36号
虞贤芳、何有相:本院受理原告虞新标诉被告虞贤芳、何有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14号
何有相、虞贤芳:本院受理原告金美英诉被告何有相、虞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017号
张国彪:本院受理原告盛礼灯诉被告张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64号
郑更水、张和琴、陈红元: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被告郑更水、张和琴、陈红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364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第一、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由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63号
周碧松、张兴夫:本院受理原告戴丽霞诉被告周碧松、张兴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263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71号
叶新、陈丽:本院受理原告潘迁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97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663号
黄文良、张爱月: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英诉被告黄文良、张爱月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6日,每月1600元,30个月共计48000元,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554号
蒋月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蒋月明、童汝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477.55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止为17008.03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蒋月明、童汝香用以抵押担保的坐落于衢州市巨化昌苑村13幢116、117室房地产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永嘉县恒达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缙云县伟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49200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328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赔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杨群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育俊、张耀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8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缙云县人民法院
王胜忠: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康宏塑料制品商行为与被告王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14000元及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施小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荣亿包装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你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定作款人民币2039284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朱秀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7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金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张沛亦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总额41354.5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9670.32元,截至2015年8月30日产生的利息5414.54元、滞纳金6269.70元),同时并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按信用卡领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张沛亦对王金恋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7月8日10时在临海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柯章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吴澄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吴志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冯玉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蒋松原、鲍美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及被告林远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16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506号-512号
叶彩琴、林大志: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峰、张安、张宝财、江于明、翟全斌、廖成军、侯文彪与你们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王俊峰起诉要求你们偿付所欠的船员工资款40000元、原告张安起诉要求你们偿付所欠的船员工资款23460元、原告张宝财起诉要求你们偿付所欠的船员工资款12636元、原告江于明起诉要求你们偿付所欠的船员工资款61900元、原告翟全斌起诉要求你们偿付所欠的船员工资款26300元、原告廖成军起诉要求你们偿付所欠的船员工资款79200元、原告侯文彪起诉要求你们偿付所欠的船员工资款8550元;上述工资款对林大志所有的“浙岭渔29829”船具有优先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台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166号
林米鑫、叶彩琴、林大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诉你们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你们支付油款1672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14时10分于本院台州法庭台州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7号天和大厦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们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2月2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00581号,原告“应群能”应为“应君能”,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