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平)安罚履催〔2016〕01号
当事人:宝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二楼,法定代表人陈钦勇,企业性质为非国有,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10万元,是一家具有土建一级、市政一级、钢构一级资质的工程建设公司。
2015年8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整。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监管罚〔2015〕42号)已于2015年8月21日送达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当事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1、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整;
2、 缴纳3%加处罚款贰拾万零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如仍未履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和缴纳3%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人: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地址: 平阳县平鳌路166号(原九凰山收费站)
联系电话:0577-63882921、63882927 邮编:325400
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