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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仲裁公告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山印巷小吃店: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皮兴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0015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经开劳仲案字[2016]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1356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付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施根江等10人:本委对申请人施根江等10人与被申请人桐庐潘联建材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撤诉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2016]第0057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舟山市阿海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全才诉你单位关于津贴、补贴争议一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6月14日0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226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仲裁公告 2016-04-27 2 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