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5)湖长商破字第2—2号

  本院根据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9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3月31日,本院根据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对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长兴县人民法院

  叶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叶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由审判员吴一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小如、陈丽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01号

  郑明耀、南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滕亦旺诉被告郑明耀、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867号

  应金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2919号

  汤建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新宝火腿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4日09时1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3019号

  戴顺泽: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龙诉被告吴俊、戴佩君、戴顺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218号

  金益明、顾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被告金益明、顾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金益明、顾建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静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律师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981号

  兰文聪、郑国慧:本院已经受理朱剑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9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文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剑伟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郑国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6240元,由被告兰文聪、郑国慧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06号

  吴浩、卢晓伟:本院已经受理施国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7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吴浩、方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施国民借款人民币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卢晓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570元,由被告吴浩、方芳、卢晓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639号

  胡必松、谢霞、胡继宁、胡桔仙、浙江特畅恒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星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明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91号

  陈飞均、叶进林:原告朱恒与被告陈飞均、叶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1日10时,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章璐、徐香珍、吕志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68号

  邱棕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26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14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289号

  虞东方: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28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504号

  贾柏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民生诉被告贾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32400元,共计1124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3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43号

  傅昌放:本院受理原告柳艳萍诉被告傅昌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令被告傅昌放归还原告柳艳萍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80号

  金燎亮、蒋美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被告金燎亮、蒋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78号

  张必虎、张燕琴:本院受理原告唐光冬诉被告张必虎、张燕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判令被告张燕琴支付原告唐光冬加工款15835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2号

  金建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3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1号

  姚铁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3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45号

  吴亮亮、翁秋瑾:本院受理原告叶慧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7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707号

  孙国才、江萍:本院受理原告姜小兵与被告孙国才、江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国才、江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借款人孙侃应归还姜小兵的借款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合计184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1号

  叶育成:本院受理原告金燕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育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燕平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诉讼费用合计645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3民初535号

  王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林君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764号

  林大志、林光鑫、叶彩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诉你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一、被告林大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截至2016年3月24日的利息共为69072.46元,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二、原告对被告林大志所有的“浙岭鱼29829”船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林大志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林米鑫、叶彩琴对被告林大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日14时10分于本院台州法庭台州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7号天和大厦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4-27 2 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