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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周岁”小结:打官司方便多了

“奇葩诉讼”“滥诉缠诉”“案多人少矛盾加剧”令人忧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西法 嘉文

  前几天,杭州人丁某来到杭州西湖法院,递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材料。被告房某是上海人,但丁某没有对方的准确个人信息,手头只有房某的姓名和住址等一些简单材料。接待丁某是西湖法院速裁庭的薛法官,了解案情后,他收下了丁某的材料,“法院会再开一张协调函,由代理律师到上海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

  “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像丁某这样提供有效信息较少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法院基本不予受理。”薛法官说。

  保障当事人诉权,是立案登记制的最大意义。自去年5月1日改革实施以来,我省法院立案工作迎来了不少可喜变化,当事人打官司更方便了、诉讼渠道更通畅了,但与此同时,“奇葩诉讼”“滥诉缠诉”“案多人少矛盾加剧”等问题,也让法院人感到忧心。

  行政诉讼增幅最大

  去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等。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目的,是要最大程度地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项坚民说,过去,涉及到一些政府决策方面的“民告官”,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而登记制实施后,这个情况得到了有效改变。

  根据省高院的数据统计,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27日,全省法院新收民事、行政、执行等5类案件共计110万余件,去年同期收案100万余件,同比增加约10%,呈现平稳增长态势。

  这其中,行政起诉的增长最为明显,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新收1.2万余件,去年同期收案6400余件,同比增加约95%。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一些涉及我省重点工程,如杭长高速、金华棚户区拆迁等的行政起诉也陆续提交到法院,对有些程序欠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将难以避免。

  “行政诉讼增多,除了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原因,还有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等因素。”省高院立案庭庭长王君说。

  立案登记制不是“张嘴就来”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些群众对立案的范围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所有起诉法院都应该立案,就连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事项也要求法院‘有案必立’。” 这令从事多年立案工作的省高院立案庭副庭长潘勤荣颇为苦恼。

  杭州西湖法院收到过当事人马某提交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状,马某被救助站送往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他却起诉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15年11月13日,王某向永嘉法院起诉称,永嘉县公安局江北派出所调度室接警员在他报警过程中对他进行了训斥,要求法院确认永嘉县公安局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违法,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最后因为此案不在法院受案范围,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杭州萧山法院也出现过当事人起诉认为公安部门在8年前收取相关费用时少找给他4元钱,要求返还4元钱的案件。法院立案庭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出具了不予立案裁定。

  除了这些奇葩诉讼,各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现象也有增多现象。在信息公开领域,申请人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现象尤为普遍,瑞安市去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6000多件。

  “打官司不能‘张嘴就来’,还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王君说,“比如一起民事纠纷中,至少要有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在法院受案范围的,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这已极大浪费司法资源。”据统计,我省各级法院在去年5月一个月时间里,就出具不予受理裁定214份,是去年同期的7倍。

  潘勤荣介绍,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这5类案件只要老百姓到法院起诉,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如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正因为很多人对立案登记制一知半解,更需要立案法官花更多时间,耐心向当事人释明以处理此类案件。”然而,王君说,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有不少人认为立案庭法官成了没什么技术含量的“司法搬运工”,法院立案庭成了“收发室”。实际上,立案并不仅仅只是一项事务性登记工作,王君表示,依照立案登记制要求,在立案条件上,立案人员不仅要对起诉材料进行形式核对,还必须依照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条件并准确把握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在立案程序上,既要贯彻当场立案的原则要求,还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做到一次性书面告知,“这对立案人员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可以说压力比以前更大了”。

  “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立案登记制实施,畅通了公民司法救济的渠道,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则更为突出。据统计,2015年,杭州西湖法院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57.2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6倍。为此,西湖法院实行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由速裁庭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快速裁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民商事纠纷,来提高司法裁判效率;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多种调解以及仲裁复议等机制化解纠纷,减轻法院诉讼压力。

  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认为立案登记制与诉前调解相矛盾,拒绝选择诉前调解,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诉前分流多元化解难度加大。去年5月,全省诉前委托调解纠纷数同比减少17%,成功率同比下降14%。

  “诉讼其实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的途径。实行立案登记制,也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王君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也是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诸如婚姻家庭纠纷等权利义务较明确的纠纷,或者是标的额较小的物业管理、供用电等纠纷,更适合诉前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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