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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天平

宁波海曙区:“家事调查官”在行动

法院充分发挥社会观护员独特作用

社会观护员在调查
副院长张丹丹与社会观护员签约
社会观护员出庭

  通讯员 葛凌滢 

  “社会观护员受法院委托,发表看法和意见如下:(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不愿和好,坚持离婚。(二)社会观护员认为孩子由原告(女)抚养较为合适。(三)社会观护员认为原被告双方条件匹配,婚后并没有原则性大问题……希望双方对待婚姻还是要理性、谨慎,尤其是要考虑孩子未来的成长……”4月20日下午,在宁波市海曙区法院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审现场,社会观护员出庭宣读观护报告。

  这是自去年4月海曙法院在家事审判中适用社会观护制度以来,社会观护员第13次出现在该院家事案件庭审现场。

  初衷为保未成年人权益

  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介绍,社会观护制度是指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受人民法院委托,由海曙区关工委下属的“银发护苗工作室”推荐的合适社会人士作为社会观护员,在部分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判后回访,以及在特定情形下作为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海曙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观护制度的初衷,是因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大量增加,子女抚养问题日益突出,案件当事人在考虑自身利益时可能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产生冲突,从而导致未成年人的实体利益遭受损害。因此,法院希望推行社会观护制度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什么人适合做社会观护员?张丹丹有自己的考量:“社会观护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乐于从事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最好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及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

  2015年,海曙法院和海曙区关工委下的“银发护苗工作室”以及宁波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法院在确定需要观护的案件后,将委托函发给“银发护苗工作室”并联系宁大法学院联络人,每一个案件“银发护苗工作室”需指派两名观护员,宁大法学院指派两名学生(志愿者),由上述4人组成的观护团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和报告的制作,并在开庭前将观护报告提交法院,再由法院将报告发给双方当事人,在开庭时观护员需要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当事人质询。

  第一份观护报告获认可

  2015年4月7日,第一例适用社会观护制度的家事审判在海曙法院开槌。那是一起离婚纠纷,当事人都是85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但双方都说自身条件不适合抚养不满1周岁的孩子。

  如何保障孩子的权利?孩子跟着哪一方更有利于他的成长?这些问题困扰着法官。张丹丹说,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产生分歧,要么都想管,要么都推诿不管。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有时很难准确表达意愿,这时候法官就必须依赖大量客观信息作出判断。“如果只听当事人自己讲,未必是实情,有时双方说的完全相反,如果有中立的第三方帮忙调查、实地走访,效果会好很多,也提高法院的裁判效率。”最终,法院决定通过社会力量做家庭访视、社会调查等工作,帮助法官做出裁判,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接到法院委托后,观护员不仅和当事夫妻深入交谈,还赶去男方母亲家了解孩子当前的生活状况。开庭前,法官拿到了一份近3000字的观护报告。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既往被抚养状况;未成年人的健康状态,行动倾向;父母的抚养能力及既往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父母获得亲属授助的可能性;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性格、行动倾向;原告、被告对婚姻关系的分析和抚养权问题的看法;被告老家村主任对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看法等等。

  社会观护员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意见:原被告双方有感情基础,婚姻至此并非原则性问题,主要因为家庭经济观念不同、婆媳矛盾多发以及沟通、协调不够,有解决的可能性。假如最终仍然离婚,从双方家庭条件来看,孩子可由奶奶在老家帮助抚养至上小学,到了入学阶段,最好能到教育条件更好的宁波市就学。

  社会观护员还写了自己的期待:“婚姻本是在万千人中寻觅到另一个自我的旅程,双方都应慎重,相互理解、相互珍惜。”

  这份报告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虽然法律有规定,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共同生活,但法院经过审理并结合社会观护报告,发现随父亲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最终采纳了社会观护报告的意见,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

  “家事调查官”对判案作用大

  2015年10月实施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对社会观护制度、社会观护员的工作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在之后的实践中,海曙法院尝试扩大社会观护制度的使用范围,让这项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去年5月,海曙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在起诉之前已经自行达成初步的调解协议,但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母亲,年纪较大,亦不熟悉法律。如何保护被告的权利不受损?海曙法院启动了社会观护制度,邀请社会观护员旁听庭审,观察该份调解协议对被告是否公平,是否保护了被告的利益。社会观护员最终还在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的金额、付款时间方面为被告进行了争取。

  2016年初,一起原本法律关系简单的继承纠纷,因为追加了一名被告而变得复杂。这名后来追加的被告是被继承人的丧偶儿媳。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如果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了厘清真相,法院委托了社会观护员对此进行调查。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从“社会观护第一案”至今,海曙法院已经委托社会观护案件14件,涉及离婚纠纷的11件,抚养纠纷1件,探望权纠纷1件,继承纠纷1件。在已经审结的12件案子中,除2个案件法院未采纳观护意见,其余判决案件均采纳了社会观护报告提出的意见。

  海曙法院民一庭法官罗书君认为,社会观护制度对她的工作有很大的助益,除了减轻法官的部分工作外,相比法官调查,社会观护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更能打消当事人的顾虑。这一点从当事人对观护报告的认可以及服判息诉情况可以得到印证。另外,社会观护员做调查时需要接触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经过与观护员的倾诉、交流,原本激烈的情绪能得到缓和,有时甚至促成案件以调解结案。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接受央视记者撒贝宁采访时,提到要在家事审判中建立家事调查官制度,家事调查官可以深入到家庭、邻里去调查,最后向法庭报告。张丹丹说:“我们的社会观护员在做的就是家事调查官的工作。今后我们将加强社会观护制度的判后回访,如在案子判决生效后,让社会观护员回访未成年人被抚养的实际情况、探视权有无落实、抚养费给付是否及时等,更大地发挥观护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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