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

  甬海市监告〔2016〕26号

  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15年11月10日,你单位为展示公司形象,通过宁波市江北锦力广告标识制作工作室制作了2份标有“惠金宝,年化收益率15.6%”字样的易拉宝,陈列在你单位位于海曙区柳汀街612号的经营场所内,向客户进行展示和宣传。你单位印制上述易拉宝的费用为160元。

  另查明:自2015年9月起,你单位在海曙区柳汀街612号以宁波惠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从事贷款咨询、中介服务等业务。你单位于2015年9月开始在上述地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直至被查获,期间没有领取过该地址的营业执照,你单位在该场所的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易拉宝上印有保证性承诺且无风险警示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320元。

  同时,你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鉴于你单位属一般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罚款总计1532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 王艳艳 电话: 0574-83895213 

  办案人员: 鲍建峰 电话: 0574-83895203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6-04-28 2 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