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嫌侵害非公企业有警必接
省公安厅出台意见践行“亲清”警商关系
本报首席记者 沈洁琼
本报讯 昨日,省公安厅出台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坚持“亲清”结合的工作原则,为建成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省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意见》特别强调要以“亲”来密切警商关系,用“清”来规范警商关系。具体来说,在“亲”上,要立足公安机关职能,加大对各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企业,了解困难,主动帮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涉企案件管理,依法慎用刑事手段,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清”上,公安机关要明晰公权私权关系,厘清警商边界,净化警商关系,做到亲而有间、清而不离,确保警商关系在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内运行。
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涉嫌违法犯罪中,《意见》指出,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严禁打击扩大化。
对于各类涉嫌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报警求助,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查。对一些明显属于经济纠纷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报警求助,要主动为企业指明行政、民事等救济途径。
《意见》还对公安机关提出了“八个不准”的办案纪律,即不准插手企业经济纠纷;不准选择性执法;不准歧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非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不准违反法律规定对企业实施越权检查、越权执法和越权办案;不准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损害企业人员、财产合法权益;不准推诿、拖延办理企业提出的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和请求;不准对企业采取超范围、超标的、超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不得截留、挪用、违规使用涉案财物;不准包庇、纵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