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4月29日

  (2016)浙0204民初1942号

  叶勇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江东宁东佳新木业商行与被告叶勇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浙0204民初19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汪晓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虹、张一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7月1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49号

  杨加兴:本院受理原告钱复英与被告杨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56号

  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和慧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岑文杰、郑月芬、郑国达、阮亚萍、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和慧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岑文杰、郑月芬、郑国达、阮亚萍、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55号

  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和慧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岑文杰、郑月芬、郑国达、阮亚萍、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广隆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和慧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岑文杰、郑月芬、郑国达、阮亚萍、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285号

  夏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皆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37号

  宋水林、宋来友、宋永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袍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62号

  钱加洪、孙小凤、钱琴梅:本院受理原告俞志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袍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206号

  诸洪标、金丽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16号

  夏奇军、夏柏生:本院受理原告张万松与被告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夏奇军、夏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审判员李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琳、人民陪审员项新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8月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49号

  绍兴三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舜马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章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44号

  绍兴三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特种风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点在本院章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24民初302号

  吕东锋:本院受理原告周慧敏与被告应瑞军、吕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24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应瑞军归还原告周慧敏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相应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吕东锋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应瑞军追偿。如果被告应瑞军、吕东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200元,由被告应瑞军、吕东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23号

  郑国俊、王作本、林苏: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俊、王作本、林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21号

  黄道俊:本院受理原告胡选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091号

  陈小敏:本院受理原告徐跃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38号

  陈奇、伍晓东、郑建胜、黄晓园、戴研链: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小莉与被告陈奇、伍晓东、郑建胜、黄晓园、戴研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0日下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18号

  方佳、苍南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作榜、包燕芬、方崇钿、吴爱荣、陈正浩、应杰、李国迪: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方佳、苍南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作榜、包燕芬、方崇钿、吴爱荣、陈正浩、应杰、李国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81号

  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82号

  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83号

  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84号

  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85号

  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藤桥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依侬农业有限公司、黄晓东、叶周松、张卢兄、周秀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13号

  姜伏龙、吴丹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姜伏龙、吴丹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371号

  孙鑫、宋信峰、季永昌、钱钿、温州市瑞田眼镜有限公司、陈小薇、范士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孙鑫、宋信峰、季永昌、钱钿、金冬秀、温州市瑞田眼镜有限公司、潘伟、陈小薇、尤小佳、杨奇明、范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65号

  韩继勇、李红丹、韩继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继勇、李红丹、韩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62号

  王志松: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呈与被告王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65号

  张朝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欧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7号

  尤信谊、郑玉叶: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尤信谊、郑玉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49号

  于善武、秦庆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童洁鞋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51号

  于善武、秦庆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瞿溪洪英皮鞋加工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0号

  汪海珊、柴维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29号

  占天虎:本院受理原告郑庆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64号

  李宽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生态园茶山朝式正典建材店诉李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069号

  周雪怡、黄则平: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天马衬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怡、黄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06号

  温州市瓯海新桥展盛眼镜厂、李津、程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盛奇五金拉丝厂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新桥展盛眼镜厂、李津、程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81号

  方崇莲、范定展: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方崇莲、范定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苍商初字第3220号

  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钱招柑、陈仁品、廖诗更:本院对原告温州威联镭射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钱招柑、陈仁品、廖诗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苍商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199-1号

  潘江斌(身份证号332627197401130037,户籍地台州市玉环县玉城街道东门路1-5号):本院受理原告郑中秀、郑忠川、郑忠好、郑美蕉、郑美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原告申请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各壹份。本院在审理中发现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832-1号

  潘江斌(身份证号332627197401130037,户籍地台州市玉环县玉城街道东门路1-5号):本院受理原告郑中秀、郑忠川、郑忠好、郑美蕉、郑美永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原告及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各壹份。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林初建赔偿原告418153.8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潘江斌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商业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上述款项先予赔付;四、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中发现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28号

  沈明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与钱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473号

  杭州嘉丰纸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杭州嘉丰纸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杭州嘉丰纸张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222号

  金仙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810257672):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仕成辅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84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486号

  湖州源浩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473号

  钱伟(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迎春村石泉浜53号。身份证号:330501198907115831):本院受理原告蒋忠心与你和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浔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4-29 2 2016年04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