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1904号
台州市正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钟正友: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本案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方德华、夏莉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冬仙、张永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德青、李永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日列、陈菊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61号
肖科、毛慧慧、鲍治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与被告肖科、毛慧慧、鲍治波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肖科、毛慧慧清偿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复利,律师费6800元,债权登记费1000元;2、被告鲍治波对被告肖科、毛慧慧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4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106民初268、271、274、275、276、709号文内部分“本院受理原告李玫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为“本院受理原告李玫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六案”,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4月21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3418号,黑体字及内文部分被告“陈露露”应为“陈露霞”,特此更正。
(2016)浙0726民初2087号
黄生年、王群芳、倪林海:本院受理原告赵伟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09号
林彩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10号
林彩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1410号
周锡勇、赵建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诉你们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号
虞旭光、郑再英:本院受理原告陈迁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88号
浦江福泰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浦江福泰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62号
张振洺、陈燕群: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将诉被告张振洺、陈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77号
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金照锋:本院受理原告黄翠霞、郑火林与被告浙江省浦江金雁工艺有限公司、金照锋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205号
柯美娟、韩冰洋:本院受理原告吴海进与被告柯美娟、韩冰洋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547号
邹勇军: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民初字第565号
徐云翔:本院受理原告崔龚巍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云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崔龚巍餐饮服务费3139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民初字第587号
童晓锦:本院受理原告谢建英与被告童晓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谢建英与被告童晓锦离婚;二、婚生儿子童嘉皓由原告谢建英直接抚养,至童嘉皓独立生活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67号
孙菊全: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江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46号
王剑峰、欧牵弟、祝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被告王剑峰、欧牵弟、祝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剑峰、欧牵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9428.49元,2015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王剑峰、欧牵弟同时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0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7000元;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祝春梅设定抵押的坐落于衢州市金桂小区32幢2单元4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20102681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衢州国用(2011)第3-0079434号]经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在2378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06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348元,由被告王剑峰、欧牵弟、祝春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271号
邹宁、徐文杰: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邹宁归还借款本金236000元及利息;徐文杰就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朱晓斌(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220号)、曾海燕(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样后村69号):本院受理原告吴良华与被告朱晓斌、曾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40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毛守伦(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新建路11号一单元701室)、姚青虹(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安南乡吾际下村老处路41号):本院受理原告厉伟毅与被告毛守伦、姚青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41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8日16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刘家根(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龙华村长坑组):本院受理原告阮金海与被告刘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67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8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温岭市振业铸造有限公司、杨林聪: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李建琳、林子斌、林尖兵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温岭市振业铸造有限公司无负责收文人员、被告杨林聪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温岭市振业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敞口本金人民币984091元,并支付本金550000元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本金534091元自2015年6月10日起、本金150000元自2015年5月26日起、本金150000元自2015年5月27日起、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5月28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5年9月16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李建琳、杨林聪、林子斌、林尖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建琳、杨林聪、林子斌、林尖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岭市振业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300元,由被告温岭市振业铸造有限公司、李建琳、杨林聪、林子斌、林尖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吴金华、张凤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407369.34元,并对被告吴金华所有的浙J2Z737凯宴轿车享有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7月11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