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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世 相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4日

  (2016)浙0702民初2288号

  缪德秋、郑美玲、缪德梨、陈金玉: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缪德秋、郑美玲、缪德梨、陈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宁海红塑胶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584605,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20日,出票人为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永旭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4.5万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269号

  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陆建新、汪乐佳: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陆建新、汪乐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625号

  单国良、刘晓英:本院受理原告罗明标与被告单国良、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165号

  刘伟娜、张志清:本院受理原告陈赞平与被告刘伟娜、张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34号

  洪和锋:本院已经受理吴钰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7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洪和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钰婕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700元,由被告洪和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6号

  周立成、马小莉:原告义乌思力康硅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成、马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思力康硅胶有限公司货款2669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义乌思力康硅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446号

  杨光辉:原告陈永明与被告杨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永明货款78796元及利息36666.4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427号

  石世达:原告张小令与被告石世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4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小令撤回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1号

  王剑乔:原告义乌市东雄经编商行与被告王剑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义乌市东雄经编商行撤回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006号

  陈晓敢:原告义乌市冬泰布行与被告陈晓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晓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冬泰布行货款2443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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