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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非公企业

  公式 通讯员 林珑

  本报讯 近日,玉环检察院在办理黄某涉嫌污染环境案时,发现黄某所属企业是玉环龙头企业之一,该企业平时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排放污水。而黄某作为企业技术骨干,因研发新产品急于求成而一时思想产生偏差,违法排放污水。考虑到其排污时间不长,且污水是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最终流向污水处理厂,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玉环检察院本着服务非公企业的原则,最终对黄某做出了不捕不诉的处理决定。

  近年来,玉环检察院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行谋划,服务“台商回归”“玉商回归”发展思路,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研究出台《服务企业发展十项规定》,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5年,玉环检察院先后查办民政福利企业补贴项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项目等领域职务犯罪,涉及非公企业十余家,没有发生一起因办案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事件,这是玉环检察院积极探索非羁押性审讯机制和人性化执法综合运用的功劳。

  玉环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智慧检察”为引领,构建有效的人员信息库,为非羁押性审讯提供了有力支持。经过全方位的努力,在2015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非公企业十余家,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在非羁押状态下取得证据,既保证了案件查办的质效,又维护了非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不仅如此,玉环检察院还以人性化执法保障企业经营发展,慎重查封、冻结企业账册和银行账户,慎重扣押企业涉案财物,向企业调取证据或者向企业有关人员送达文书的过程中,尽量穿便服、不开警车,避免企业因涉及刑事诉讼而受到影响。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4 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非公企业 2016-05-04 2 2016年05月04日 星期三